干部手中权力大 加强干部法制教育是普法重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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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11:04 新华网 | ||||
2006年11月29日上午9时,中宣部宣传教育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在新华网举办“法制宣传教育与和谐社会建设”网上座谈会。图为访谈现场。(新华网 袁喆 摄) 访谈首页 | 访谈文字 | 访谈图片 | 访谈视频 | 访谈摘要 新华网消息:2006年11月29日上午9时,中宣部宣传教育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在新华网举办“法制宣传教育与和谐社会建设”网上座谈会。 领导干部手中权力大 加强干部法制宣传教育是普法重点 [主持人]:网友问,法治建设应当贯穿于干部队伍建设之中,如果领导干部没有真正懂法,依法行政只能是一句空话。 国家在提高干部法律水平方面有哪些打算? [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司长肖义舜]:加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历来是我们普法工作的重点工作。领导干部是普法工作的重点对象,第一是领导干部。第二是公务员。第三是青少年。第四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第五是农民。 为什么把领导干部列为普法重点对象呢?因为领导干部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管理者、带头人,有很多事情是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有很多决策是领导干部进行执行,所以他们手中的权力很大。要正确履行手中的权力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要依法办事就必须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这样来保证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对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加强法制宣传,我们在四五普法期间有一个关于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意见,近期结合五五普法工作的要求,特别是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能力这些实际,正准备重新出台一个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规划意见,这个意见里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重要性,学法用法的基本内容、目标要求以及制度保障,将提出一些具体的要求,我想通过这种制度来保障我们干部学法用法的深入开展。 第二,要完善各种渠道,有大众传媒这方面的渠道,还有就是对领导干部很重要的就是通过法制讲座、培训、专题学习等各种形式进行学习。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素质。第三,加强各种阵地的建设,比如党校、行政学院这些学校把法制宣传课列入党校、行政学院里的课程,有计划的培训各级领导干部,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素质。 第四,加强考试考核。各地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领导干部任职、有的甚至是晋升,结合起来,更好的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更好的依法办事、依法管理,不断提高他们依法执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政府、干部能不能够依法是新时期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 [主持人]:网友问,一提普法,很多人认为老百姓是普法的对象。孰不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才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重头。让干部懂法,真正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才是重中之重。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水平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请您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王晨光]:实际上司法行政部门做了非常好的安排和部署,我们的普法要在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方面进一步加强,我觉得这是非常关键的。当然,从普法整个意义来讲,社会当中的每一个公民、每一个组织,包括我们的政党,都应该要学习法律、了解法律,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办事。这是一个普遍的要求。 但在这个普遍要求的基础上,我们应当有所侧重、有所重点,也就是我们的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机关,这是我们普法的重点。之所以这样说,这和我们国家现在处于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实现几个重要转变是密切相关的。 当然,我这个看法也不一定完全正确。我们国家实际上在实行几个比较大的转变,一个是我们党从一个要夺取政权的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因此提出党的执政方式要转变、要完善、要增强执政能力。同时,我们的政府从原来单纯的在计划经济下管理型的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同时我们要保障人权,我们提出要建立一个能够自我完善的机制,所有这些要求,实际上都把一个很重要的任务交给了政府,交给了领导干部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 因此,政府能不能够依法,特别是领导干部能不能够依法,实际上是我们国家新时期发展提出的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我记得邓小平曾经讲过,在中国谁有可能犯大错误?他提出,实际上是执政党,也就是我们的共产党有可能犯大错误,因为你处在执政党的地位,你掌握着公权力。 因此,在我们现在建立一个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下,这是我们的治国方略,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政府要依法办事,要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因此,我觉得这位网友提出的不仅仅是普法对象的问题,而且提出了一个我们国家建立法制社会、法制国家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任务。因此,我觉得依法行政也是我们建立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要求。从这个意义来讲,领导干部的普法和建立法制政府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我很赞同网友提出的这个看法。 普法:有的领导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 但属极个别现象 [主持人]:有网友问,有些地方政府对法制宣传采取了消极政策或者不全面的宣传,而且这些地方政府害怕老百姓知法。请问周局长怎么看待这样的现象? [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周信]:我认为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如果有也是极个别的现象。我认为这个现象,根据我了解的情况,在北京不存在。我认为现在绝大多数领导和干部都希望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守法、用法,希望按法律办事,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一些矛盾纠纷,维护自身的权益,维护公民个人提出的主张。 我以这次五五普法的启动为例,现在各级领导越来越重视法制工作。这次市委市政府都专门召开会议,讨论了五五普法规划。刘淇书记、王岐山都对普法提出了明确要求,而且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转发了全市的五五普法规划。现在18个区县都走了这个程序,区县委都专门研究了五五普法规划,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提出了五五普法的重点内容和重点对象。 这次五五普法启动大会,各区县都相继召开,我绝大部分都参加了。从现在各区县的情况来看,三分之二以上区县都是四大领导参加,从五五普法启动来看,北京市的各级领导还是非常重视的,而且是越来越重视普法工作。刚才谈到一些政府在普法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认为这些问题还是有的,我感觉现在有的领导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的现象还是存在的。 有的领导和地方政府把普法作为一种短期的行为,作为推动工作的一种短期目标,没有把普法教育作为教育人、塑造人、武装人、培养人的长期目标去考虑,这个现象还是存在的。再有就是认识上很重要,但是有效落实普法工作还有不小的差距,这些问题是存在的。 但是通过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学习,我觉得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进一步认识到法制宣传教育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基础性、引导性、教育性的作用。对普法的认识进一步提高,抓得力度进一步加大。这是我们看到的非常可喜的现象。 老百姓懂法而基层干部不好管体现法制宣传取得成效 [主持人]:网友问,普法考试是法治宣传的重要手段。近几年有多少人参加过普法考试?"五五普法"期间如何保证普法考试不会流于形式? [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司长肖义舜]:我们提法叫普法知识的考试考核,但是主要是针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全民这块来讲,还没有成形的制度。从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考试来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考试,一种是考核。 从领导干部的考试来讲有两种,一种是闭卷考试,一种是开卷考试。通过这么多年的普法实践和各地积累的经验来看,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考试考核制度相对来讲比较完善,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部门基本上每年要组织一次大规模的法律知识考试。比如有的省是处级以上干部。所以主要是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这个面应该说还是比较广泛的。 从一般公民这块来讲,就没有正规的组织考试。法律知识的获得、法律意识的提高,没有考试通过什么标准来衡量呢?通过中介组织的调查,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市民也好、农民也好,其他各个领域、各阶层的人士也好,学习法律知识的程度,应该说通过20多年的普法,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 包括电影《秋菊打官司》,这不仅仅是艺术品,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很广泛的。老百姓通过了解法律知识,无论在参与政治活动、社会管理还是经济活动中,都要借助法律这个手段,都要寻求法律咨询、法律帮助,来指导自己的法律行为和自己的合法利益。 一旦他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学会了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找律师,通过司法程序来救助,所以更多的拿起了法律武器。从这个意义上讲,全体公民的法制素质、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我们接到地方的同志,特别是基层的同志,觉得现在普法知识很好,但是管理起来不太好了,比如以前你收这个费那个费,老百姓不知道一些法律知识和中央文件的规定,现在都知道了,你一旦乱收费或者作出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时候,老百姓就会提出异议。 所以有些基层干部觉得老百姓不好管。但是从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制宣传取得的成效,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也体现了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同时对我们的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因为他们直接和老百姓打交道的机会更多,对他们管理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事务的依法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这些年的普法,应该说整体法制素质提高了。 改进措施,从全民考试角度来说,目前还没有这种设想,但是有些地方有,比如村委会、居委会组织一些法律知识考试。全国整体来看,还没有做。但是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在做,比如通过法律知识竞赛,这也是一种测试。我们的测试的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公务员,下一步这方面的考核力度要加大,这些人的法制意识提高了,对整个社会法制意识和法律管理水平提高有很大的作用。 现阶段要特别强调依法行政 也就是法治政府问题 [主持人]:网友问,普法,是普及条文法规,还是普及法治精神。您认为两者何为重,我认为法治精神的普及才是要义。您说呢?普法,重心是让百姓具有权利意识呢?还是让百姓知道个人的义务?这两者孰轻孰重?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王晨光]:这个问题是非常有意思的一个问题,实际上提了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是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我们的普法到底把重点放在哪一个方面。从宏观来讲,应该说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是统一的,是协调一致的,不可能说笼统的谈一个抽象的法律精神,而没有成文的法律条文、法律制度、法律程序,如果这些不存在,法律精神就没有很好的实施的基础。 如果简单的把普法当成一种法律概念、条文的灌输或者说学习,我们讲现在法制状态,这里面就体现了法律精神,如果这方面忽略了,就变成了简单的条文学习,这也不是普法的初衷。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确实带来了在不同阶段、不同时期的普法应该有不同的侧重。比如我们国家法制发展提出了有法可依,然后才谈得上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没有一个法律条文和制度存在的话,那后面也谈不上。 但是有了这些条文之后,我们建立了这些制度,我觉得现在法制已经发展到一个比较新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当中,严格依法、守法和违法必究,这方面已经成为突出的问题。在这样一个阶段,我觉得谈到法律的精神,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条文和制度的落实,我觉得还是有它自己的道理。 但从总体来讲,这两者是统一在一起的,我们谈精神的不是简单的谈一个法律概念、法律具体规定、法律具体制度和具体程序,我们讲法律精神实际上是谈到的是法律内在的应该具有的一些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方向,在这个意义上,现阶段我们谈法律精神要特别强调依法行政的问题,也就是法治政府的问题,要特别强调保障人权,也就是给公民更多的权利、更多的主动运用法律保障自己权利、伸张自己权利的这样一个渠道,我们要更多的重视法律在社会当中的实际运行,建立一个真正的法制状态,这是我们现阶段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不是简单的制度条文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在前几次普法的基础上,我们更侧重建立一个法治国家,一个法治环境,更强调法治内在的一些基本要求,我觉得这方面是我们确实要注意的一个方面。这个问题是我们在普法当中应该认真研究问题。在普及法律条文的同时,要更强调法律精神,依法行政、守法等一些内在的法律要求。 第二个问题就是权利和义务的问题,我们是主要强调权利还是主要强调义务。从法理这个角度来讲,权利和义务是统一在一起的两个方面,不可能只强调一个方面而不顾另一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应该是相辅相成,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是有一定对立的,但是它共处在一个法律的环境下,不可能说强调权利的时候,对义务方面完全忽略。 西方在这方面也有很多很好的说法,比如康德谈到人的自由,就是你在行使你自由的时候,要注意不干涉别人的自由,在不干涉别人自由的情况下,你有充分行使你自己自由的权利。我们处在社会当中,我们要建立一个和谐社会,必须要考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在强调自己权利的时候,也要保障别人的权利,就是你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义务。所以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主持人]:这位网友提到权利义务孰轻孰重,是不是也说明我们国家法律宣传教育取得一定成效呢? [王晨光]:这个问题提得很有水平,从一定层面反映通过普法,法律精神、法律意识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普及。我觉得跟国外一些教授在交流的时候,他们实际上也都对我们国家这种大规模的、全民的普法表示了很多的肯定,他们不可想象,在一个13亿的大国,在这么大的范围内,大规模的普及法律,在短期内极大的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可以说是绝无仅有的、引人注目的一件大事。 法制宣传中存在误导、诱导、恶导和浅导四方面偏颇 [主持人]:请您对目前媒体的法制宣传工作做一个评价。您认为法制宣传真正的薄弱环节在哪里?是什么影响了中国法制宣传教育进程? [法制日报总编雷晓路]:应当说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问题,也是很有针对性的问题。应当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党和国家对民主法制的高度重视,深刻反思以及认识和实践的不断深化,新闻媒体的法制宣传进入了黄金发展时期。 要说评价的话,概括的说,20多年来,法制新闻报道在宣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程,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完善和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社会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制理念,弘扬法制精神,树立法制权威,提升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宣传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普法工作的重大进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重大贡献,或者说历史性的贡献。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当前这样一个社会环境下,由于个别媒体政治使命和社会责任的淡化,追求经济效益的冲动,吸引受众眼球的需要,加之一些媒体从事法制新闻报道的从业人员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以及法制素质缺失,法制新闻宣传也出现了一些偏颇。我个人认为,概括起来有四个方面更突出。 第一,法制新闻宣传工作有一些误导的问题。比如一些媒体不能正确的宣传法制,偶有一些报道背离法制理念、法制导向、法制精神、法制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感染了社会民主法制建设的健康有序推进。有些报道中经常出现一些常识性的法律错误,也误导了受众。还有一些报道不尊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终极性和权威性,逞一时之快,干预司法审判,不能客观公正的报道司法案件,违法法律,擅自对一些案件进行定性的报道,冲击了以理性为基础的司法权威,造成了妨害司法公正的严重错误。 还有一些报道,直接曝露公安、检察和司法机关一些侦查手段、侦控技术、审讯手法、情报来源等细节,公开办案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等情况,给案件侦破和办案人员造成伤害。还有一些报道公开一些不宜公开报道的内容,比如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以及其他案件的报案人、举报人、证人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肖像等等,也对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第二,在法制新闻宣传实践中还有一些诱导的报道。在一些案件中,特别是在一些刑事案件报道中,过多的描写、分析犯罪行为、作案手段、犯罪细节,渲染凶杀、暴力、色情、恐怖等情节和场景,炒作个案,追求猎奇刺激轰动效应,极易诱发犯罪。 第三,恶导。比如过渡的报道绑架、劫持人质、爆炸、投毒、纵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以及一些恶性刑事案件,造成广大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激化社会矛盾,引发不稳定因素。 第四,浅导。比如很多法制宣传报道存在着教育引导不足,法理分析肤浅,低速化、娱乐化的倾向。同时也有一些法制新闻报道缺乏易读性、吸引力、感染力,影响了法制新闻宣传的有效传播。当然这些只是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法制新闻宣传的主流是好的,主流导向也是好的。这些问题、这些薄弱环节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制宣传的公信力和社会效益需要各个新闻媒体,特别是法制新闻媒体在今后的法制新闻宣传实践中切实加以改进,以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正确引导法制舆论的积极作用。 防止诱发模仿犯罪 案件报道要坚持社会效益第一 坚持7原则 [主持人]:作为法制日报的总编辑,您如何在日常报道中,恰当地把握报道的分寸,尤其是对大量不法案件进行报道的时候,过多过细地对犯罪手段的报道可能反而会诱导人犯罪?如何正确引导受众? [法制日报总编雷晓路]:应当说这个问题是《法制日报》在日常采访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案件报道,特别是刑事案件报道,如果把握不当,过多的描述分析犯罪的细节、作案的手段、犯罪心理等等,渲染凶杀、暴力、色情、恐怖等情节和场景,过密的报道抢劫人质等报道,在一定程度上的确有诱发犯罪的可能,这样的报道也极易引发,特别是青少年盲目模仿暴力倾向的犯罪动因。 对此,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觉,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时一定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恪守新闻媒体的责任,正确引导法制引导,树立法制的尊严和权威。我们要深刻的认识不当案件的报道,给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肃新闻宣传纪律,规范我们的法制新闻报道的法律行为。 作为《法制日报》来说,我们在日常进行案件报道时,为了正确引导受众,防止案件报道的负面影响,特别注意掌握以下一些原则。 第一,严格管理,规范使用案件素材。不仅报道案件的发生,而且报道犯罪分子依法受到严惩的后续新闻,以树立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增强受众对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信心。 第二,要求新闻采编人员不对犯罪行为、作案手段、犯罪心理做过细的描写和分析,不渲染凶杀、暴力、色情、恐怖等情节和场景,不报道容易诱发犯罪的情节,防止产生负面的影响。 第三,对那些刚才说到的绑架、劫持人质、爆炸、投毒、纵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特别是一些恶性的刑事案件的报道,进行必要的控制。 第四,不盲目的炒作个别案件,遏制追求猎奇、刺激、轰动效应和艺术化的倾向。 第五,要求新闻采编人员在进行新闻宣传报道时坚持以案说法,通过案件报道,引导受众对法律法制的遵从和信仰,提高受众的法律意识,促使受众依法行使法律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的规范自身的行为,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这样一个社会风尚。 第六,要求通过案件的报道,引导受众依法维权,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七,从事法制新闻宣传报道,要从党的根本利益出发,端正案件报道的目的,增强社会媒体的责任感,防止案件的不当报道,造成广大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激化社会矛盾,诱发不稳定因素。我觉得关键问题还是要求媒体有责任和社会良知,不能为了追求报道的吸引力,所谓的刺激或者是媒体的收视率、发行率这样一些经济效益,不良的炒作司法个案,还是要坚持社会效益第一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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