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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性病检查应“一个也不能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6:00 光明网
惠铭生

  24日,重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规定: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检查费用自理;艾滋病的检查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庆晚报》11月25日)

  改革开放后,卖淫成为一个行业死灰复燃,伴随而至的是性病的泛滥、蔓延。权威统计数字显示:自上世纪80年代至今20多年来,全国性病报告病例数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
年均增长30%,2005年全国报告淋病18.03万例,梅毒12.64万例,分别列全国甲乙类法定传染病报告数的第4和第5位,并且,性病传播成为今后我国艾滋病传播与流行的主要途径。可以说,性病“猛于虎”,对公众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重视性病防治工作已是刻不容缓的大事。对性工作者身体及时检查,这对于预防和控制性病传播、控制艾滋病无疑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之所以把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局限于“查获”,估计是因为性工作者轮流动性大,且比较隐蔽,假如把所有卖淫嫖娼者、尤其是性工作者纳入强制性检查,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操作上讲,困难很大,难以落实执行。所以,退而求次之,只能对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强制性性病检查了。但是,政府对性病的检查只局限于“查获”的做法,肯定会挂一漏万,不能将更多的性病患者纳入有效监控,或者及时诊治,最大化地预防和控制性病传播。毕竟,公安部门能查获的卖淫嫖娼者较之未查获的,恐怕只是一个很小很小的比例。未及时查获的,仍然是性病的巨大传染源,成为危急公众身心健康的潜在“杀手”。

  对于卖淫行为,从法理上讲,是违法犯罪;在现实中,却又是客观存在。“存在决定意识”,无论我们处于什么动机,愿意不愿意正视,敢不敢承认,卖淫这个社会毒瘤的确藏污纳垢于一些出租房或者夜总会、歌舞厅、洗浴(足浴)等娱乐场所。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打击卖淫嫖娼行为的手段,一般拘泥于“突击运动式”,而没有建立其长效防范机制。一边是卖淫行为屡禁不止,沾染性病的人数不断扩大;一边是“运动式”打击手段单一,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有限。所以,对性病检查局限于“查获”,对于防范性病传播恐怕与事无补。

  奥地利经济学家哈耶克说:“制度的关键在于假定。”这个观点延伸到社会领域,我们不妨设定一个假定——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性病”假定,凡从事娱乐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尤其是那些专事性工作者,都要列入性病检查范围,定期给予强制性检查。就如同凡从事食品加工、生产、销售者,必须持有健康证一样。这样,才能及时发现性病,防止性病的交叉传染。

  卖淫行为是可耻的;但是,政府不愿正视卖淫行为的“客观存在”、不把卖淫者纳入有效监管,那才是最为可怕的。因为性病与

艾滋病的蔓延,不仅仅是有伤社会风化,而且还会侵蚀、戕害公众的生命健康,给人类带来灾难。因此,性病检查,凡从事性工作者,“一个也能少”才是防范性病产传播的“上上策”。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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