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为何成被告:自助游损害谁负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8:38 新华网 | ||
一个“带头大哥”网上发个帖子,一群“驴友”自愿报名参加,一个共同的旅游目的地,费用AA。 目前,国内自助游的组成要素大多仅此而已。缺少避险手段和团队责任意识,缺乏事故责任认定制度,自助游存在轻率化和盲目化倾向,一旦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往往是受害者自己“买单”、队友“免责”。 近日,广西审理了首例自助游人身损害事故赔偿案件,法官界定了旅游过程中团队各个成员的责任比例,让每个成员都承担到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也提醒:自助游亟待被规范。 广西首例状告“驴友”案:按责任轻重比例承担责任 2006年7月7日,梁某在网上发贴,召集网友报名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旅行费用均摊,每人60元。 湖北省石首市的骆某等人响应梁某的召集参加了这次自助游。7月8日骆某一行13人乘车前往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晚上在野外露营。9日早上7时左右,赵江突发山洪,骆某遇难。事后骆某父母将梁某等12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12名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20万元。 审理此案的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梁某是活动的组织者,对探险活动的危险性应具有前瞻意识,对指导队员避险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梁某未能证明收取的活动经费没有盈余,又不曾退款给队员,从而可以推定他的行为具有盈利性质,而他不具备进行营利活动的资质,故他的行为具有一定违法性,所以梁某必须承担最重大的责任。 另外11名被告在自救之后,因为受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未能成功营救骆某,所以对骆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仅需承担最轻的责任。 对受害者骆某而言,在团队中既未完成自救义务,也未完成救助他人的义务,应承担比除梁某之外的11名被告更重的责任。 因此,法院判定受害人骆某、被告梁某与其余11名被告按2.5:6:1.5的责任比例来承担这一案件的民事赔偿责任,梁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3540.35元,其余11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8385.0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