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为何成被告:自助游损害谁负责?(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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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8:38 新华网 |
亟待多方入手规范自助游 据了解,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与户外探险活动相关的制度和法律,没有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认定机制。而事后责任追究的缺失,会造成户外探险活动事前的轻率化及盲目化。 广西审结的这一起自助游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让彭强了解了自助游组织者应该承担的 法律责任。他说:“每一位成员的责任意识的提高才能使自助游更加顺利。组织者应该慎重组织每一次旅行,多学习旅途中避险的知识。”自助游往往是非盈利性的,这就为旅行成员不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提供了借口。明莉提醒“驴友”,即使旅行的费用是AA制,也应该注意成员间的责任约定,不要坦然接受组织者定出的“免责条款”,在旅行前最好投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险。 明莉还认为,自助游应该采取申报制度,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说明旅行的时间、行程以及成员状况,这样可以从旅游部门得到更多的旅游信息和指导,并且在发生事故后能得到及时的救助。 “填补自助游责任认定的法律空白是解决纠纷的必要途径。”田波说,建立事后责任追究的法律屏障,能够让旅行爱好者在组织和参加自助游时慎重计划,事故发生后无法逃避责任。(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