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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周正毅何以迟迟不能引渡香港(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8日10:12 国际在线

  从争“案”到争“人”

  区际间的刑事司法冲突,并非自周正毅案始。上世纪90年代末轰动全国的张子强案件,因其犯罪行为跨越内地与香港,而导致了两地在刑事管辖权上的激烈争议。张子强案在香港又被称为“世纪大劫案”,案犯张子强伙同多人组成犯罪集团在香港进行多起绑架、抢劫、走私武器弹药等犯罪活动。1998年初,张子强及其同党被广东省公安机关在内地抓获。

不少港人极力要求广东警方将张子强移交香港审理,但因为张子强在内地亦有犯罪行为,广东警方拒绝移交,并于同年11月12日,由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张死刑。同年12月5日,广东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的死刑判决,随后将张执行死刑。

  有意思的是,因张子强在香港的恶名太过昭著,以至于香港与内地在对张案的管辖争议上,港人的民意反而多数偏向在内地审判。因为此前张子强在香港曾多次被警方抓获,又多次逃脱或脱罪。当然,香港特区政府也认可内地对张案的管辖权,时任香港律政司司长的梁爱诗女士就在《香港律师》杂志撰文,指出由内地法院对张案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不侵犯香港的司法独立和“一国两制”的基本体制。香港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也持同样的观点。梁爱诗在理由中也谈到了香港与内地没有移送犯罪嫌疑人的协议。时光流逝,在八年过后的今天,香港与内地的移送安排仍然只涉及到从内地把一些在香港犯罪的嫌疑人移送到香港。这个移送安排仍并不包括在内地被控犯罪的任何香港居民。两地刑事司法协助的八年原地踏步,再出现周正毅案的尴尬只是必然的结果。

  但周正毅案毕竟不同于张子强案。在张案中,香港与内地所争的,是对整个张案的刑事管辖权。而根据刑事司法管辖原则中的“属地原则”,张子强及其集团所犯罪行,有不少发生在广东境内,因此,由广东司法机关审判张案,在法律上确有难以撼动的理由。反观周正毅案,香港现在所要的,只是周这个人。香港并无意调查周在内地所犯罪行,显然内地司法机关也未介入周在香港所犯罪行的调查。由廉署的通缉资料上可以看出,周本人持有香港身份证。因此,无论依“属人原则”,还是依“属地原则”,廉署对周在香港所涉嫌的“串谋诈骗”与“公司董事作虚假陈述”等罪案,都有不容置疑的管辖权。周案的实质,并非刑事案件管辖权之争,而是内地有无协助港方拘捕嫌犯并移交香港司法机关处理的义务。

  区际司法协助非不能为

  如果我们承认区际法律冲突已经频频出现,我们就应看到,不独香港对内地司法机关有请求协助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通知证人出庭、追缴赃款赃物、执行刑事判决等司法协助的需要,内地对香港的对等需求亦不会少。以外逃贪官为例,有多少是经香港中转出境,又有多少至今仍长年隐匿在香港。假如有一个良好的刑事司法协助机制,对于内地的反贪、反黑而言,都将大有裨益。

  不管是国与国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还是一国之内不同法域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对等”与“互惠”都是首先应依循的基本原则。内地今天拒绝协助抓捕并移交一个周正毅,或许明天就会在香港失去另一个“李正毅”、“张正毅”乃至更多。诚然,匮于内地与香港在政治制度、法律文化、司法传统等方面的差异,一个符合双方期许并能得到双方认可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并不会一蹴而就。它需要双方付出高超的政治智慧与妥协精神,更需要相关官员在排除阻碍上付出艰苦努力。但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并非不可为,而先看是否为。想想那些依然逍遥法外的犯罪嫌疑人吧,他们对法律的恣意嘲弄就是两地刑事司法协助协议的最大助推力。

  又说回周正毅来,上海市政府发言人不久前证实,在出狱5个月后周正毅已被二次收押。此番上海检方的调查之后,会为沪港两地的刑事司法协助带来契机吗?虽无从乐观,但不妨拭目以待。

  来源:南方报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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