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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负责人就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答问(全文)(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4:19 中国新闻网

  突破警力下沉障碍,确保警令畅通建立充分体现公安特色的公安民警职务序列

  记者: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执行的民警职务序列基本采用了与其他公务员相同的标准和办法。对于在编警力约占公务员总数四分之一的公安机关来说,这种职务序列设置有哪些不足?

  李民真:公安队伍规模大、人数多,原有民警职务序列导致基层职务层次过少,警衔衔级区别不明显,不仅民警压职压级现象较为严重,而且专业技术民警的工作成果很难被社会以及国(境)外警方认同,难以适应公安机关指挥管理和警务实战的客观需要。同时,部分公安机关为理顺领导、指挥关系,采用了增设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等方式,加剧了机构设置和职务配备的混乱、失范。

  针对这些问题,根据近年各地公安机关的警务实践,在借鉴国外警察组织管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建立了充分体现公安特色的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第十条),并对其各自的职务序列予以明确。

  记者:有的民警提出,为什么公安机关不借鉴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将相关工作人员称为法官、检察官的做法,将民警统称为警官?

  李民真:对于民警职务序列的设置问题,《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曾明确要求,公安机关警官、警员、警务技术、辅助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职位特点分别设立警官、警员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同时,这种划分也是源自公安机关警务实战和队伍管理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务员法》关于人员分类管理的基本要求,符合世界各国警察队伍管理的总体趋势,有利于拓展广大民警职业发展空间,使压职压级等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自行增加“地方编制”将被视为违法

  任免公安机关正职领导干部须经上一级公安部门党委同意

  记者:在规范公安机关协管干部工作以及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民警职务的任免方面,《条例》有哪些新规定?

  李民真:《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具体规范了公安机关协管干部工作以及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民警职务的任免,明确规定任免公安机关正职领导干部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部门党委同意(第十七条)。

  记者:今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自行增加公安机关地方编制吗?

  李民真:为确保公安专项编制管理的科学性、严肃性,《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具体规范了公安专项编制管理的基本要求、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过去所谓“地方自定编”的管理将得到规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能再自行增加公安编制,必须根据《条例》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一条)。

  记者:为切实推进公安机关人事制度改革,缓解警力不足矛盾,《条例》对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李民真:《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具体规范了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明确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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