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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负责人就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答问(全文)(3)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4:19 中国新闻网

  工资福利待遇符合警察职业特点

  民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不能补休的应予以补助

  记者:工资福利待遇是广大基层民警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条例》在这方面有哪些突破?

  李民真:1956年,国家改革干部工资制度时,为公安民警制定了单独的工资标准体系,确定了公安民警工资“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基本原则。目前,公安民警工资主要根据职务和级别确定,但由于公安机关压职压级问题十分突出,以致公安民警的工资收入与其职业的高风险、高负荷出现了反差过大的情况,严重挫伤了部分民警的积极性、创造性。鉴于这种情况,《条例》对公安民警的工资、保险、抚恤、退休等福利待遇作出了具体规定,确立了符合我国国情、警情的公安民警工资福利待遇。

  同时,由于当前公安工作任务艰巨繁重、警力高度紧张,广大民警特别是基层一线民警长期连续作战,《条例》在明确公安民警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的同时,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规定了民警加班补休、补助问题,明确规定民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这也是我国第一次立法规定公务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的补助问题。

  “以罚养警”有望根治

  地方公安机关录警必须通过省级统一招考

  记者:据有关新闻媒体报道,全国目前仍有20%的警察被拖欠工资,警察“自费破案”现象屡见不鲜。《条例》施行后,这种局面能否改观?

  柯良栋:对于经费保障问题,《人民警察法》及中央13号文件都有明确要求。这次出台的《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规定了公安机关经费实行全额保障和对下给予必要支持的原则,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同时,《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这些内容既规范了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有利于防止基层“以罚代处”、“以罚代刑”等问题,也有利于解决公安机关“吃饱皇粮”、防止“乱吃杂粮”等问题,保障了公安机关所需经费的合法来源。

  记者:《条例》对地方公安机关录警工作作出了哪些规定?

  李民真:为纯洁公安队伍,广泛吸纳高素质人才,《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规定地方公安机关录警必须实行省级统一招考制度,人民警察录用程序将更规范、更科学、更权威。

  此外,对于公安院校毕业生录警问题,公安部将在进一步提高公安院校办学质量、实行按需招生的同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

  记者:《条例》对民警的教育训练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李民真:为建立大练兵长效机制,结合深入推进“三基”工程建设,《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具体规定了公安机关“三个必训”制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上岗前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一线民警必训。

  记者:《条例》规定了民警应当被辞退的五种情形。有民警提问,是不是只有出现这五种情况才会被辞退?酒后驾车等违反“五条禁令”的行为今后如何处理?

  柯良栋:“五条禁令”是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民警必须严格遵守的纪律规定。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的公安民警应当予以辞退。违反“五条禁令”就是“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对违反“五条禁令”的公安民警予以辞退完全符合《条例》精神。

  明确其他公安机构组织管理工作

  将制定或修订《条例》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记者:除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外,还有哪些公安机关适用《条例》?

  柯良栋:《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公安机关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管理,适用本条例。”这是《条例》第一次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管理。

  此外,根据中央21号文件关于“改革现行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石油、农垦、矿山等部门、企业管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体制,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的精神,国家正在逐步改革上述部门、企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我们认为,铁路、交通、民航、森林等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用《条例》的相关规定。

  记者: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学习贯彻《条例》?

  柯良栋:深入扎实地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是当前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公安民警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公安部将抓紧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者修订《条例》涉及的有关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编制管理、经费保障以及民警职务序列、警衔管理、录用辞退、表彰惩戒、工资福利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纠正贯彻执行《条例》不准确、不适当、不到位等问题,切实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作为国家行政法规,《条例》要得到正确、有效执行,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汇报、主动工作,确保《条例》贯彻执行到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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