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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接连曝光 死刑核准权收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1:58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崔丽

  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将全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我国死刑核准权经过20余年的曲折转变,终于重归正义之轨。

  有法学专家评价称,这一在新中国刑事法制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改革,是从司
法制度上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对于保障公民人权和生命权,杜绝冤错案发生具有深远的意义,对于国家民主与法治发展进步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1979年7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为适应改革开放初期“严打”形势的需要,1980年2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在2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死刑核准权下放的弊端逐一显现:由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适用的标准不统一,以及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而为一,造成死刑案件把关不严,案件质量得不到保证,甚至出现少数冤错案件。

  对于死刑核准权的下放,来自媒体的质疑与争议一直没有停止。2005年,佘祥林因莫须有的杀妻案酿成11年冤狱,以及胥敬祥等冤错案件一一见诸报端,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呼声日益强烈。

  在此期间,本报对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也给予持续关注。

  2005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已作出明确规定,重点是需要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2006年两会上,肖扬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在提及佘祥林杀妻冤案时说,佘祥林案留下了沉痛的血的教训,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重大刑事冤错案件剖析座谈会,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生命权为本,要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

  为收回死刑核准权,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各项准备工作。自7月1日起,最高院要求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

  “死刑判决事关生杀予夺,不能不慎,也不得不慎。”肖扬院长语重心长。

  为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各项配套改革举措正酝酿出台。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有专家评价称,在死刑复核权回归的推动过程中,媒体的关注与促进功不可没。本报北京12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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