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一职工骑车撞上单位领导女儿被判刑2年(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16:26 中国新闻网

  “鉴定更正说明”成为断案依据

  商秀云有“罪”的直接证据,就是王海琳的伤情鉴定。

  2001年7月,张店公安分局以“颈椎生理曲度变直”为由,鉴定王海琳为“轻伤”。

  商秀云对鉴定结论提出了异议。9月15日,淄博市公安局委托山东省某权威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的主要依据是一张CT片。这位权威部门的法医,以“CT检查颈椎间盘突出(C4)、X光颈椎反曲和病人年轻”为由,认定王海琳“外伤性颈椎间盘突出”,构成“轻伤”。

  好在商秀云具备一定医学知识,她当场提出质疑:不可能出现“颈椎间盘突出(C4)”,这是医学常识!

  记者辗转找到了王海琳的住院记录、X线检查报告单和那张CT会诊报告单。在住院病例和会诊报告上,却没有椎间盘突出的任何记录。

  经商秀云反复交涉,2005年3月23日,张店区法院同意到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并向王海琳送达了举证通知。

  然而,王海琳竟拒绝重新鉴定。

  5月19日,张店区法院以王海琳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由,出具了终止鉴定函。

  违反医学常识、创造了“颈椎间盘突出(C4)”之说的山东省某权威机构,2005年6月22日突然出具了“鉴定更正说明”———“因在鉴定书制作过程中的失误,将CT片‘颈椎5/6间盘突出’误录为‘C4颈椎间盘突出’,特此更正。”

  一份严肃的司法鉴定,竟出现如此错误!需要说明的是,在这张CT会诊报告单中,也没有“颈椎5/6间盘突出”的记载。

  2005年8月1日,商秀云到法院递交证据时被逮捕。下午,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因商秀云致人“轻伤”,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商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

  判决书中有这样的表述:商秀云违反约定,骚扰王海琳;商秀云因行政违法受到查处,对纪检人员及其家人采取打击报复行为,故对其“从重处罚”。

  偶然的自行车相碰,在这里变成了“打击报复”;索要收据和费用明细单,竟成为“骚扰”。

  而当时的场景,连在场的王海琳的母亲都证实两人相互揪住头发,撕扯在一起,群众将两人拉开了。事情就这么简单。

  本来,王海琳放弃了重新鉴定,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然而,法院对此置之不理,反而采用了疑窦重重的“鉴定更正说明”。

  在这桩“打击报复纪检人员”案件中,到底隐藏着什么秘密?

  (来源:法制日报,记者 袁成本 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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