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政协委员建议出台法规规范电子眼安装和使用(2)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2日14:48 金羊网-羊城晚报
电子眼两面看 正:提升安全感 电子眼在治安防范和社会管理上所起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 据广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披露,“电子警察”已在广东公安的破案中发挥出重要作用,最近破获的几起恶性刑事案件中,“电子警察”功不可没。目前广东公安正加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明年全省的“电子警察”将增至100万个。 在广州火车站广场,警方共布设了69位“电子警察”。仅去年1到6月,当地警方便通过这些“电子警察”破案450余宗,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600多人,还提供500多条有利线索,“解放”了大批警力。 此外,电子眼还被广泛应用于交通、城管、防汛、市政、园林等众多领域,电子眼作为一种“技防”设备,在防范、震慑、取证等方面起了很大作用,而且机器没有疲劳期,可以24小时不知疲倦地工作,为社会管理带来极大便利。 反:侵犯隐私权 与此同时,电子眼“泛滥”引发的侵犯隐私权、肖像权及商业秘密等负面问题,也日益为社会关注。 据报载,广东某医院曾在急诊室、手术室、B超、心电图、放射科、收费处等处安装了15支电子探头,引发出一场“侵犯隐私权”的风波。院方负责人称,此举的本意一是治安防范,二是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查堵医务人员偷漏收费等行为。然而,该院的这些电子眼很快受到投诉,被社会指责“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 无独有偶,某医学院将电子眼装进教室和学生宿舍楼的做法,也被学生指责“连个人隐私也被迫出卖给了学校”。 电子眼泛滥,是否有侵犯隐私权之嫌?王晓华认为,关键要看电子眼是否装在公共场所。电子眼装在个人生活范围之外的公共场所,一般而言并不造成对隐私的侵犯,但可能会导致部分人的心理不适。 ■相关链接 据了解,目前国内外均有城市就电子眼的规范使用和管理出台了法规。在英国,政府规定电子眼必须在至少60米处就可以被看到。 去年7月10日,国内首个城市电子眼地方管理办法———《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出台。该《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对全市电子眼的建设、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该《办法》还对电子眼引发的公民隐私权、肖像权及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北京市的“电子眼”法规———《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亦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凡在本市公共场所安装的“电子眼”必须安装提示标识,以更好地保护公众的个人隐私。 (日京/编制) 上一页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