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马英九与“四大天王”特别费案何以不同步结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8日10:31 中国台湾网

  侦结前夕,检察官陈瑞仁接受香港发行的《亚洲周刊》提出,只要构成要件符合就肯定要起诉的说法,被认为透露了马英九特别费案可能被遭起诉。对此,台湾《联合报》今天发表社论说,如果要表现法律的“平等原则”,但是将“四大天王”等的案子延后处理,这无疑是选择性办案,显然已经违背这一原则。

  社论指出,陈瑞仁的谈话有两点颇值注意。一、陈瑞仁说,“只要法律构成要件符合的话,我们法律人别无选择”,“从法律规定来看,特别费并不是变相加薪”;这类语言被视为已经透露了心证,马英九可能会被起诉。二、陈瑞仁又说,不会把马英九的案子移交将在两个月内成立的“特侦组”,而会在“查黑中心”结案;这几句话固已指出,马英九的案子将由“查黑中心”结案,亦意谓另已成案的“四大天王”及陈唐山、翁岳生等特别费案,将移由“特侦组”侦办。

  社论说,按照陈瑞仁的逻辑,马英九是否会被起诉,事涉一个层次的法律正义;而“四大天王”等的案子是否应当一并同步侦结,则涉及另一更高层次的法律正义。倘若只有马英九被起诉,显然有违“宪法”中的“平等原则”。

  社论提出,陈瑞仁说,关于本案可能影响马英九是否参选二○○八“总统”之事,“我们不会去考虑那个”。言下之意,本案检察官不受政治因素的影响,眼中只有法条而已。但是,检察官“不会去考虑政治效应,不受政治影响”是一回事;却仍必须考虑,其法律动作是否在“宪政”层次有失比例原则,致“影响了政治”之公义或公益。而若明知其动作必须有此顾虑,却仍执意破坏了“宪政”运作之公义或公益,那就是检察官冒天下之大不韪,而蓄意滥权去影响政治、介入政治、干涉政治了。陈瑞仁等当不至于“见树不见林”。

  本案不宜只看到马英九这一棵“树木”,若从“森林”的层次看,至少应有三种考酌。一、特别费案是行之约二十年、关涉数万行政首长的案子;检察官曾宣称,必须创建一侦办的“共同标准”,客观而言,确属必要。二、特别费的支用方式沿习已久,是否“实质补贴”、“历史共业”及“制度陷阱”,亦是另一种“林相”。三、马英九与“四大天王”皆是二○○八年“总统”人选,事涉“宪政”运作的公义与公益;检察官固然不可“受政治影响”,却亦绝对不可因失诸平等原则而“影响了政治”。这一座“宪政”正义的“森林”,难道检察官看不见?

  社论指出,我们曾经指出,马案及“四大天王”案应当同步侦结,就是主张本案“不应受政治的恶意影响,亦不应恶意地影响了政治”。检察官此时的心证或许认为,有许添财结余缴库之例,与许阳明以家用发票报销之例,已足与马英九的案子形成对照。但是,就本案必须考酌的“宪法”及法律正义而言,若以马英九与二许同批结案,却将“四大天王”等搁置延后,其故意漠视“比例原则”,实已昭然若揭。

  从某一角度看,陈瑞仁等“只问法律,不问政治”的态度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对法律正义的判准,原即应有“宪政”正义层次的关怀与视野;不可落入“明察秋毫,不见舆薪”、“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褊狭见地。尤其,不可一方面标榜“不受政治影响”,另一方面竟又恣意“影响了政治”。

  社论说,陈瑞仁说,“只要法律构成要件符合的话,我们法律人是别无选择的”。然而,就本案而论,马英九案及“四大天王”等案是否应当平等同步侦结,难道检方亦是无可选择?若检方明知不能平等同步结案,必然会产生严重的“影响了政治”的效应,难道检方仍要恣意为之?难道自认其中没有故意滥权而“介入政治”、“扭曲政治”,甚至“操弄政治”的嫌疑?

  有人猜测,为了“蓝绿平衡”,检方将会起诉马英九。但本案进行至现今地步,若真要“蓝绿平衡”,亦应以马案与“四大天王”等案同步侦结为平等之基础。否则,检方倘如自觉地“介入政治”,或检方不自觉地沦为“当权者的政治工具”,皆是司法的遗憾,亦是台湾的灾难。

  社论最后指出,见树不见林。这是因看不见森林,或故意视若无睹?在此最后时刻,检方应谦虚认真地想一想。

  (驿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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