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明等人被终止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00:56 正义网-检察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李亚杰 邹声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终止广东省政协原常务副主席刘维明以及邓中华、李义超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提供的材料显示,1992年,刘维明利用职务之便,应其儿子刘建中的要求,向深圳市罗湖区有关领导打招呼,使刘建中获得罗湖区养生街10号项目开发权。1993年至2001年,刘维明还通过向深圳市、罗湖区有关领导打招呼的方式,使刘建中少交地价款人民币836万元,并免除了因拖欠地价款所产生的滞纳金和利息5335万元。上述共为其子谋利益6171万元。1992年下半年,刘建中取得养生街10号项目开发权。此后,经刘维明向广东省粮食集团有关领导打招呼,集团于1993年3月至2002年11月先后多次以合作开发的名义,提供给刘建中的中威公司共计9942万元开发资金。至案发时尚有9840.18万元未收回。此前,鉴于刘维明存在的严重违纪行为,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已经作出罢免刘维明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

  经有关部门查证,邓中华在担任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期间,受贿和行贿数额特别巨大,已涉嫌触犯刑律。邓中华还涉嫌其他的重大经济犯罪问题,正在进一步查证。此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已经作出罢免邓中华全国

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提供的材料显示,经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洛阳中泰

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2005年5月至2006年12月间偷逃税款1400多万元。洛阳中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为洛阳中泰集团有限公司控投的子公司,李义超为洛阳中泰集团法人代表、董事长,实际控制洛阳中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李义超越过洛阳中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直接指示该公司财务经理采取收入不记账、隐瞒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涉嫌偷税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此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已经作出罢免李义超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

李亚杰 邹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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