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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亟待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08:00 法制日报
孙谦,男,1959年12月出生,汉族,黑龙江牡丹江人,祖籍吉林伊通。198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法学博士、博士后,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国家二级大检察官。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检察官协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 本报记者 李青 今年两会期间,江西代表团孙谦代表领衔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的议案。这份议案体现了对国家法制建设的深刻思考和科学执著的探求,充满了对一个被长期忽视的弱势群体———刑事被害人高度重视的悲悯情怀。议案牵动了许多代表的心,引起了广泛共鸣。 会议期间,记者专访了议案的发起人和主要起草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谦博士。 记者:记得2005年9月,北京王府井大街上曾发生艾绪强劫杀的哥连撞9人,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的恶性案件。这些死伤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刹那间无辜地成了刑事被害人,请问您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孙谦:类似的人间悲剧并不罕见。有一句话很经典:你可以保证自己一辈子不成为刑事被告人,但是你不敢保证自己一辈子不成为刑事被害人。而一旦成为刑事被害人,瞬间降临的灾难,会使他们如同坠入不见阳光的角落。 记者:法律的阳光为什么没能照到这个“角落”呢? 孙谦:犯罪案件发生以后,被害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和其他一些基本权利受到侵害,人的尊严受到践踏,他们就像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一样,成为最需要保护的社会弱势群体。但是,这个弱势群体却被严重忽视了。正像一些老百姓说的,遭了天灾,还有政府救济、社会援助,为什么好端端的人遭受到了被犯罪伤害这样的人祸,却如此的无助?我认为,长期以来,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对这一群体的保护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记者:您觉得提交这份议案的意义何在?它又是如何形成的? 孙谦:这份议案是由包括我本人在内的一批专家、学者以及法律实务工作者通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最后才形成了立法建议稿。国家制定这样一部法律,是文明、进步的表现,是以人为本的要求。通过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让刑事被害人同样享受到法律阳光的普照,感受到法律的温情,即使无法得到被告人的赔偿,但是国家会成为无辜群体的坚强依靠。 记者:在我国,刑事被害人被严重忽视的现状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孙谦: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法律白条”现象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起诉到法院后,被害人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犯罪人赔偿。但是,因为犯罪人的赔偿能力有限,司法实践中有80%多的被害人无法得到实际赔偿,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成了“法律白条”。 二是刑事被害人求偿无门。现实中有相当多刑事案件因种种原因无法破案,或者因证据问题无法起诉,这些案件的被害人连加害人都找不到,他们求偿无门。 三是权利保护反差较大。国家赔偿法规定,为错拘、错捕、错判者提供经济赔偿等,然而,与被告人权利受到高度重视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对被害人权利的漠视。当被告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案件无法侦破找不到犯罪人时,刑事被害人只有独自承受犯罪带来的侵害后果。 四是立法与司法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几乎是一片空白。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获得补偿的权利没有法律与制度化的保障。 记者: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严重忽视,您认为会给社会带来了哪些危害? 孙谦:一是造成涉法涉诉上访不断。我国涉法涉诉上访形势严峻,其中被害方上访所占比例较大,特别是在案件未破,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释放的案件中,被害方因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犯而不能得到救助的上访很多。 二是刑事被害人有可能转换成加害人,产生新的犯罪。被害人如果不能通过公力救济获得公正的待遇,没有得到应有的经济赔偿,会产生对加害人的仇恨和对司法机关甚至国家不满的怨恨心理,此种心理往往会推动被害人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以报复行为来实现自我与他人的再一次“平等”。 三是掣肘刑法现代化的实现以及对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保障的落实。刑事司法的轻刑化是刑法现代化的表现,减少死刑和轻刑化已是大势所趋。但如果受害人的权益保障没有解决好,补偿得不到落实,精神得不到安抚,他们就很难接受轻刑化的判决结果。而随着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可能更加充分,刑事赔偿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这方面的问题将更加突出。 四是特事特办助长“不闹不补偿”等错误认识和行为,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以涉法涉诉上访为例,一些被害人经年累月长期上访,国家有关机关出于“花钱买平安”,特事特办给予补偿。但是,这种补偿不具有常态性、规范性和公平性,加剧上访人“不闹不补偿”、“一闹就补偿”等错误认识和行为,甚至引发攀比。 记者:您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是什么?有何解决办法? 孙谦:现实中之所以出现刑事被害人被严重忽视的现象,是长期以来我们在理解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问题上出现了偏差,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既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权利的保障,也理应包括对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障。忽视哪一方面,都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宗旨。解决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根本的办法就是走立法之路,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记者:国家补偿制度需要足够的财力保障,您觉得这一制度在我国有现实可行性吗? 孙谦: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较好历史时期,财力的增强为我国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可行性。十年前,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我们就制定了国家赔偿法,十年后的今天,我们也完全有能力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此外,国家通过刑事追诉,没收犯罪所得和罚金,强制罪犯劳动改造获得财产,这些财产本身来源于罪犯,自然也应运用于弥补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害。事实上,一些国家在制定国家补偿法的时候,其国家财力并不比我国现时的财力强。对于补偿对象、范围的限定,使得补偿标准可以控制,也不会超出国家财力可以承受的范围。 记者:请问这一制度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发展趋势如何? 孙谦:1985年联合国通过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明确规定了缔约国对刑事及滥用权利的被害人的补偿义务及对象、方式、资金来源和补偿程序。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国家补偿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大规模建立。短短几十年时间,不仅英国、法国、德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建立了被害人补偿制度,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制定了有关法律,日本、韩国、菲律宾、泰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等6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有关被害人补偿的立法。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发展趋势。 记者:建立这个制度在我国其实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被害人是一个非常弱势而又非常无辜的群体,对他们予以适当补偿,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也符合扶危济困这一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无论是各级领导还是普通群众,都是容易接受的。您认为建立这一制度的过程有多长? 孙谦:你说得对。近年来,我国学术界也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理论研究,对具体的制度设计也提出了全面系统的意见和建议,为我国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构建和谐社会亟待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我已经感受到了行走在春天里的文明脚步的震颤。 本报北京3月1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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