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应向贫弱者倾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22:38 东方网-劳动报

  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就是改善民生之本。

  今年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具体体现了“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的原则,对今后促进就业、扩大再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第二天就接到了1021件意见和建议,截止到4月4日下午,共收到了4713件。

  因为最终形成的条款将会长久地影响亿万劳动者的就业、生活和命运,这个法律草案牵动了人心———

  就业促进法要真正成为维系民生之本、改善民生之本、构建

和谐社会的重要法案,势必应向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贫弱者提供更多倾斜。

  部分条款表述模糊难操作

  现状:

  今后几年,全国城镇每年都要新增劳动力1000万人,另外还有1400万下岗失业人员。到2010年,全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劳动力就业需求岗位只能新增4000万,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左右……

  某市政府劳动部门举办了一场规模较大的供需见面会,59家单位提供了1740个岗位,最后达成初步意向的仅仅151人,还不到十分之一。该市一街道办事处的公益性岗位指标仅有36个,而辖区就业困难人员中有意向的达400人。

  关注:

  “没有一定的刚性规定要求,就很难从根本上彻底扭转就业难的局面。”面对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对一部长久起作用的法律,许多从事就业援助的人士都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草案的某些章节条款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要求,刚性条款比较粗线条,不利于在实际中操作施行。

  比如,《草案》总则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级政府的“重要目标”责任应该上升为“主要责任人”,以使各级政府能真正切实担当起责任来。

  又比如,《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安排适当的资金”显然很模糊,应改为“不低于当地GDP增长的相应比例”。

  再如,虽然草案就有关促进就业的财政、税收政策作出了专章规定,但也是过于原则,不易操作。许多人建议,要通过就业促进立法,促使政府部门加强对自主创业者的扶持,取消对自主创业者的不合理收费,同时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类似不利于促进就业的、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收取的各种管理费,应该明确规定取消,减轻创业者的负担。而对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应更加体现“促进就业”的原则,建议增加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减免的规定。

  反就业歧视规定还须更实在

  现状:

  一项关于全国十大城市就业歧视状况的调查报告表明,62.6%的雇主对学历有要求,47.7%的雇主对健康有要求,36.7%的雇主对外貌有要求。调查还表明,85.5%的人认为自己所从事的领域存在歧视,50.8%的人认为歧视“相当严重”和“较为严重”,54.9%的人认为他们都受到过不同的歧视。已经被公认的最容易受到歧视的群体中,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残疾人、有健康问题者和农民工。

  关注:

  就业歧视突出表现在对贫弱者的歧视。对贫弱者的就业歧视,实质上就是对贫弱者的一种社会排斥。

  就业促进法草案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这些关于就业歧视的条款,除了“宗教信仰”外,“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身体残疾”等都是从劳动者自然属性来进行规定的。但是,值得关注的还有另一种就业歧视,即基于人的社会性而产生的就业歧视,如户口歧视、学历歧视等。

  市总工会保障部长宋震认为,目前的草案不够全面,如利用户口而设置的就业歧视条款屡见不鲜,而我国当前的户口制度对于个人而言,不由自己选择,基于户口身份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地位和待遇差别很大,这种歧视必须从法律层面上予以根除。

  “就业促进法草案第五条第二款可修改为:‘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身体残疾、宗教信仰、户籍、血型、属相、姓氏、身高、肤色等因素而受歧视。’”许多处在一线的就业援助员希望这样修改关于反就业歧视的条款。

  就业歧视妨碍了社会公平,妨碍了社会阶层有序流动,也妨碍了贫弱者实现人生价值和贡献社会的追求与愿望。现实中,不少招聘简章上,都明确注明了年龄、性别、籍贯等“歧视性”要求,但对于这些明目张胆的歧视性招聘的处罚却无人问津。

  “就业促进法草案中在责任追究方面同样缺乏法律责任条款,追究力度不够大。”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吴萌这样认为,禁止性规定缺乏法律责任条款是立法的一大通病。虽然草案作了诸多禁止性的规定,如禁止“就业歧视”,但这些禁止性规定都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补充相关的法责条款。

  政府应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现状:

  近年来,外来劳动力正以每年40万人的数量涌入上海,而与此相对应的是,有关部门查获的“黑职介”数目也在持续攀升:2004年全年,上海共查处黑职介690户;到2005年前三个月,这个数字就已达到1106户。全国范围的情况同样不容乐观:2005年上半年,全国共立案查处职业介绍违法案件1.9万件,取缔非法职介7200多家。

  关注:

  一边是巨大的求职需求,一边是公益性职介机构的匮乏,“黑职介”也就有了生存的土壤。

  市总工会从事就业培训的工作人员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使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切实得到保障,能够做到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政府办的职业中介机构应该提供免费服务,“建议草案对此予以规范,将县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定为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目前,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由于部门的分工,形成了几个不同的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劳务市场、大学生就业市场。很多人提出,这本身就是一种就业歧视,政府部门应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人们可以在同一公平环境中,各取所需。

  律师马银坤指出,一些中介机构虽然注册合法,但是档次很低。有的以信息服务部等名义注册,以职业信息介绍为名,实际从事非法职业中介。这些都与目前职业中介机构的工商注册资金偏低有关。草案应明确规定职业介绍的概念,完善职业介绍的审批,提高职业中介机构的门槛,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法律控制。

  也有不少专业人士建议,草案应采取多种手段,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应明确作出禁止性规定,包括禁止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禁止向求职者收取押金或者扣押求职者证件;禁止租借职业中介许可证等行为;禁止中介机构与用人单位相互勾结欺骗求职者。

  作者: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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