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昨日三审,规定劳动者不同经济补偿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6:00 山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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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

  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在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审议中,有些意见认为,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本法应明确经济补偿的标准。有些意见认为,应区分不同劳动者的情形,规定不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基本上按照十几年来的实际做法,增加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合同

  正在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建立劳动关系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进一步予以明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订立

  正在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集体合同的内容加以充实。草案二次审议稿对“集体合同”作了专节规定。有些意见认为,应对集体合同的内容进一步加以充实。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对这一节有关规定做以下修改:

  进一步明确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增加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可以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增加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用工可以不续签劳动合同

  正在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以体现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灵活用工的特点。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到期后,无本法规定情形的,应当续签劳动合同。

  审议中,有些意见认为,根据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劳务派遣中绝大部分劳动合同都要续签,而且还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不符合草案规定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灵活用工的特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删去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劳动合同到期后,无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续签劳动合同”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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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提请审议

  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请24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在总结

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草案分别对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意味着我国正在努力打破原有的城乡分割规划模式,进入城乡总体规划的新时代。同时首次提请审议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

  七原因催生城乡规划立法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说,七大原因催生城乡规划立法。

  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以及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一些地方在

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迫切需要统筹协调,避免造成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规划实施制度需要作相应调整;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出现一些新特点,需要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草案破解“农村建设无序”

  “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先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设中存在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做到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避免盲目建设。”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就草案作说明时指出,为了加强对乡村规划的管理,保证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草案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作了明确规定。

  草案明确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经费来源。要求乡和村庄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并要求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改变目前乡、村庄没有规划或者规划不科学、不能适应农村发展需要的状况。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缺乏针对性,不能适应农村特点和农民需要的问题,草案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强调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安排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布局和范围。

  本版稿件据新华社电

  (编辑:白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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