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行:红头文件指定接待用烟涉嫌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0日04:25 新京报

  作者:刘行

  近年来,公务接待领域的问题之所以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不仅仅在于其花费之巨,更在于人们对其公正性和正当性的怀疑。

  山东一家烟草公司为了宣传,将山东省委办公厅接待处的“红头文件”贴上了他们的广告。文件同意该公司的某品牌卷烟作为山东省的接待用烟。对此,有专家表示,这类广告违反了广告法关于“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的规定。(5月19日《新京报》)贴上如此“红头文件”的广告,其宣传功效自然是不言而喻的,其违反《广告法》的情形也是一目了然的,不仅如专家所言违反“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的规定,而且在根本上也违反了《广告法》不得在公共场所做烟草广告的原则规定。但如果仅仅从《广告法》的角度看待该广告,其实被贴上广告的“红头文件”本身也涉嫌违法。

  在市场经济社会,公平竞争是市场的灵魂和核心,也是市场得以正常顺利运行的保障,公共权力在其中的职能是有限的、宏观的,目的在于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环境和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而排斥权力本身对市场的直接介入,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精神,公权力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也不得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而用一纸“红头文件”,就将当地某一烟草公司的卷烟确定为“山东省接待用烟”,将为公务接待提供卷烟作为这家公司的“专有特权”,显然有“越位”之嫌,妨碍了其他烟草公司的公平竞争权。

  在目前公务接待日益市场化、商业化的趋势下,即使为了节省公务接待成本,有关部门需要发挥主导作用,为公务接待确定“定点产品”、“指定商品”,也必须受必要法律程序的制约。一方面,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如果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规定限额以上的商品,必须由法定政府采购部门依照法定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另一方面,在目前的财权、事权体制中,下级本身的相对独立性也不容抹煞。烟草作为并非法律强制由省级统一采购的商品,地方各级部门在公务接待时都有一定的自由选择权,因而如果“红头文件”指定“接待用烟”只适用于本部门,无可厚非,但如果要扩大范围,则无疑缺少法律依据。

  近年来,公务接待领域的问题之所以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不仅仅在于其花费之巨,更在于人们对其公正性和正当性的怀疑。尤其是很多部门违法发布的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红头文件”,更给“权力寻租”提供了温床。

  究其根本,在于这些法律和制度没有真正落地。由此,目前正在进行的公务接待改革,其重点应放在哪里,也就很清楚了。

  □刘行(北京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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