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为什么要换称指控协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4日02:14 正义网-检察日报

  检察官在起诉后因接受被告方的认罪而改变罪名,这个过程我们过去通常称之为辩诉交易。但是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检察总署学习期间,我听到更多的是另一个词:指控协商。据这里的检察官介绍,过去在检察总署的指导文件和规则里,也把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谈判协商称做辩诉交易。但在2003年修订的起诉规则中,他们正式将辩诉交易更名为指控协商,并强调两者不同的目的和原则,特别突出了被害人和警察的地位和作用。

  指控协商的由来

  回顾这一演变过程,起到重要作用的是“萨缪尔斯报告”。2001年9月,基于社会公众对辩诉交易的批评,特别是在一些案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新南威尔士州律政总长指定一名已退休的法官萨缪尔斯全面调查和重新审视辩诉交易及相关问题的政策和现状。

  2002年5月,萨缪尔斯向律政司提交了一份正式报告。在这份报告中,萨缪尔斯回顾了辩诉交易的历史和初衷,对当时辩诉交易的内涵和实践提出了质疑。萨缪尔斯认为,辩诉交易导致的直接结果是指控的“交易”,而“交易”这个词在英文里有“讨价还价”和“获得利益”的意思。他认为这是一种误导,他建议使用“指控协商”来替代辩诉交易,因为协商的直接结果应当是控辩双方形成一致意见,即双方都认可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是犯罪嫌疑人在此基础上承认犯罪的供述。正是根据他的建议,新南威尔士州检察总署最终在全面修订起诉规则时正式采用了“指控协商”这一概念,并在原则和程序中突出了与警方和被害人沟通的重要性。

  指控协商可节约司法资源

  庭审前指控协商的必要性与认罪供述在澳洲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密切相关。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被告方可以在任意阶段表示认罪,即承认所指控的罪名,或者经过协商承认其他检方接受的替代罪名。一旦被告方认罪,而且被检方同意接受,诉讼就直接进入判决程序,法官根据双方认可的案件事实和相关因素作出判决,而无需经过正式的法庭审理和示证质证,没有陪审团,双方也不必再为庭审做准备。

  根据判例法已经确定的原则,被告人越早认罪,就越能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审理案件所需要耗费的成本,在量刑上就能得到更多的减轻,通常在地方法院初审期间就认罪,量刑会减轻25%,在正式庭审前认罪会得到不高于12%的刑罚减轻。如果嫌疑人还帮助警察指证其他同案的犯罪嫌疑人,甚至可能得到完全豁免,这就相当于无罪判决。

  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的协商都是在案件所有证据被充分披露的基础上进行的。辩护方能够从一开始就得到检方掌握的所有证据。辩护律师通常会根据证据的充分程度建议嫌疑人是否作出有罪供述。如果案件的证据非常充分,检察官会要求被告方认罪而不接受任何替代罪名,这种情况被称为“没有协商空间”,辩方要么接受指控罪名,要么由陪审团裁决。

  指控协商的条件

  澳洲检察总署在检察长签发的起诉规则中,对于如何进行指控协商,有着明确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检察长的授权,不同级别和职位的检察官能够决定接受不同程度的犯罪供述。检察官在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的基础上接受嫌疑人的认罪供述应当考虑如下因素:一、替代指控的罪名应当能够充分反映所指控的犯罪行为的性质,而且供认有罪后嫌疑人能够获得与原指控犯罪程度相当的刑期判决;二、支持原指控罪名的证据材料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三、接受认罪供述能够显著节约时间和资金;四、能够使受害人,特别是那些易受伤害的被害人免受法庭审理可能导致的压力和伤害。

  检察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决定接受替代指控的罪名呢?主要有四种情况:主要证人的证词缺乏证明力或者说服力;主要证人可能放弃指控或者作证,特别是在家庭暴力案件和被害人与嫌疑人有着密切关系的案件中;根据案件的事实,低一级的罪名足以使嫌疑人获得相应的刑罚;在儿童性侵犯案件中,通常由于指控时间与案发时间相隔很长,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存在着不确定性,接受其中数项指控的认罪,不会导致整个案件被陪审团确认无罪,或者在罪责不清的共同犯罪和时间跨度很长的案件中,由于证明上的困难,可以接受轻一些的认罪供述。

  指控协商的程序

  从程序上看,检察官在开始与辩方进行协商时,就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记录协商过程,与律师的会谈纪录、双方形成的一致意见都应当经过签字认可后,成为案件正式材料,嫌疑人是否认罪也应当提供书面意见。与此同时,检察官还必须与警方和被害人及时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向警方和被害人告知准备接受认罪供述的替代指控。如果被害人或者警方有不同意见,检察官还必须征询高级大检察官或者副检察长的意见,同时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提交一份报告,由总检察长决定是否接受认罪供述,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将结果告知警方和被害人。

  一旦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会形成一份报告,包括认可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提交法庭,作为法官判决的依据,无需再就这些案件事实进行法庭示证质证。排除了合理怀疑的证据是嫌疑人认罪的最好武器,事实上,面对证据充分的案件,辩护律师通常会建议嫌疑人接受指控,承认有罪从而换来较轻的判决。

  澳洲刑事司法界有一个共识:将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进行案件审理的所有程序,并不是惩罚犯罪的唯一途径。而陪审团审理的耗时长花费高是社会所公认的。因此,进行指控协商是检察官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案件处理效率的重要途径。从节约司法资源来看,效果也是明显的。在地方法院,大约有50%的案件嫌疑人会在庭审前作出认罪供述,从而取消审理,进入判决程序。从我们的视角看,指控协商在事实上当然也存在“交易”的成分,只是这交易的基础是案件的证据,是有效地运用证据迫使被告人认罪的过程。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

冉云梅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