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就驱离,执法岂能也搞“洁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6日00:05 红网

  有前科的外来人口,将被记录在警方的“高危人员”名单中,而上了这个名单的人,要么被劝离甚至驱赶出当地,要么受到警方的严密管控,“随叫随到”。这就是一项引发争议的温州警方外来人口管理举措。有人形容此举让81万生活在温州的外来人口,无形中被人为分在了两个世界,而标准只在“是否有前科”,却不管某人犯罪或是违法的原因或背景,也不管他们是否已经改过自新(6月5日《南都周刊》)。

  据披露,事情源于当地警方为应对治安案件形势新施行的“两查一管”制度:“两查”是指检查落脚点的人和落脚点的物,通过指纹、身份和物品比对,搜集相关信息和证据,打击犯罪;“一管”就是管理有前科劣迹对象。为此当地警方还新启用了《外来人口动态跟踪管理系统》,该系统与当地的违法犯罪信息库“有机关联”,进行“前科比对结果预警”搜索,一旦发现有前科劣迹的人租房,就会自动报警,并在电脑屏幕上出现前科劣迹记录。

  老实说,无论是从警方的制度设计指向上看,还是从其具体采取的技术手段上看,这些旨在汇总信息、预防违法犯罪的举措作为一种预警性的治安控制手段,应该是无可厚非的,因为了解并掌握过往违法或犯罪信息可以算作治安机关分内的事。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却出现“对有前科者进行有意识地软性或硬性驱离”的情况,这就说不过去了。

  如果要证明驱赶式执法的正确性,我看必须先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有关机关有没有权力强制驱离有前科者?从法律上讲,“有前科”是一种已结束的既往法律状态,虽然它是一种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但是,既然已经结束,也就意味着被评价人已经恢复了正常主体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他所享有的居住、就业、生活的权利并不“溯及既往”地受已有前科的约束,拿伤疤说事没有法律依据。何况,此举从根本上而言,也是和我们现有“鼓励罪犯或违法者回归社会”的改造精神和政策相违背的。

  其二,有前科者是否一定会有“后科”?从犯罪预防的角度讲,有前科者整体上而言犯事的概率确实要比无前科者高,执法机关对此保持警惕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这种基于宏观统计的认识并不能成为有关部门对每个有“前科者”进行个案式歧视的政策理由,何况每个有前科者犯事的原因和背景不同,一刀切不论是在法律上还是情理上都是说不通的。

  其三,单纯的从“此辖区”向“彼辖区”的驱赶,是在负责还是在推卸责任?据报道,这个旨在“挤压犯罪空间”的举措在执行中一个典型做法是“原来有案底的,打过架,有过小偷小摸行为的,打印出一份名单来,全部赶走”,最简便的是“赶出自己的辖区”,“只要搬出自己的辖区就行”。这确实是个形象的“挤压”过程,但令人质疑的是,按照其逻辑理解,则此举究竟是在“压缩”犯罪的空间,还是在“扩张”犯罪的空间呢?如果这些“高危人群”真要犯罪,这种从一个地域向一个地域的驱赶,岂非增加了其流窜作案的几率?且这种纯空间意义上的驱离更像是一场不解决实质问题的甩包袱闹剧。

  这就像个洁癖患者,最忌讳那“脏”东西,但凡眼前有什么“污秽”,先统统打发到一边再说。可是,执法怎可也秉持这样的“洁癖”逻辑?何况这些有前科的对象也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公民,而非什么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物品。

  应该说,有关机关开展治安信息控制与预防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对违法犯罪的有效钳制还在于对个案的适时执法管理,而不是根据既往信息预先给人打上标记,然后大笔一挥一驱了事,这种做法,轻可谓不注重人性,重可谓侵犯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有关部门应当三思而后行啊。

稿源:红网 作者: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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