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贷款先看环保是否合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6日02:22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张洁)今后,对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项目和企业,金融机构不发放贷款,已有贷款将限期收回。各级金融部门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将把环保部门对企业和个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

  日前,河北省环境保护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联合下发了通知,要求各设区市环保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合作,把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保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

  按照通知要求,对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项目和企业,不准发放贷款,已有贷款必须制定清收计划限期收回。

  对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业,必须在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对企业提供贷款。对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改善生态环境的产业或产品,在符合信贷原则、具有还款能力的前提下,要予以积极贷款支持。

  对从事环境保护和治理污染的项目和企业,应根据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择优扶持。

  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集中、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今后,各级环保部门要将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提供给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各级金融部门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将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查询结果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

  另悉,6月2日,河北省环保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环保联合会联合举办了首届“环保与金融”论坛,成立了“河北省环保金融专业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立,为建立环保金融合作的长效机制提供了一种新的尝试,这在全国也是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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