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偷看日记 娃儿可向公安举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6日04:4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本报记者 薛玲 实习生 叶枝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不过5天,在昨日开通的“周二律师连线”中,不少打进962111的读者咨询相关细则。来自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的李苗和廖宏程两位律师一一给予了详细地回答。下周二,本报常设免费法律服务栏目“周二律师连线”还将继续开通。

  张女士:我小孩今年读初一,班主任以“平时表现不好”为由,要求其他学生孤立他。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们能否将老师告上法庭?

  律师解答: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学校不得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家长可将情况反映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小孩的名义起诉班主任。

  李同学:我是一名初三(15岁)学生,有时候妈妈会偷看我的日记,而且还振振有词。请问律师,我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李同学已满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没有权利私自拆阅其信件、日记。首先建议李同学找父母协商处理,再不行就找社区、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协商调解。如果协商不成,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李同学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金先生:17岁的女儿就读于某校美工专业,前几天在课余时间被同学用美工刀划伤脸部等处。当时老师都不在现场。请问,该由哪方负责?

  律师解答:金先生的女儿与同学的纠纷发生在课余时间,且没有教职员工在场,因此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责任应当由加害人承担。受害人可向加害人的法定监护人索取赔偿。在此事件上,学校没有过错,因此学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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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见习记者)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一步提高12355成都市青少年服务台的服务能力,共青团成都市委决定向社会公开招募一批法律与心理咨询热线志愿者。

  报名条件:法律维权服务志愿者最好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心理咨询服务志愿者年龄须在22岁以上,并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每名志愿者每两月须提供一次以上志愿服务。服务时间:每周一至周五15∶00-19∶00;报名表下载:www.cd12355.com;报名地点:团市委权益部(成都市金河街57号607权益部);咨询电话:86127702、86110557、1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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