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污染致上亿损失 温州养殖户再告环保总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7日08:14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消息] 继2006年浙江温州82位养殖户告赢国家环保总局之后,70余名由于当地特大污染事件而损失惨重的温州养殖户,再次将国家环保总局推上被告席。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养殖户们说,他们要通过诉讼制止当地企业的继续污染,还温州百姓一片碧水蓝天。

  两诉环保总局的起源是一次损失过亿的污染事件。

  2000年,经温州市原瓯海区人民政府同意,温州130位养殖户承包了永兴街道南片围垦区5500亩荒滩,承包期10年。由于养殖池塘附近龙湾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几百家重污染企业排放的污水和居民生活污水,排入外海前都流经养殖场进水口,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3月,养殖池塘受到污染,海量鱼虾死亡。经有关部门水质检测,永兴围垦养殖示范区的池塘、水源及附近工业废水有害成分铜、PH值、BOD严重超标,不适宜继续养殖。经过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海水养殖协会估计,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在1.7亿元左右。

  经过一段时间仔细观察和研究,养殖户发现这次污染事故并不是突发性的,而是当地几千家企业排污日积月累的总爆发,这些企业很大一部分是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

  养殖户们认为,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没有落实省环保局提出的环保措施,是污染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2005年6月15日,养殖户向浙江省环保局提出投诉。但浙江省环保局一直没有作进一步处理。2005年8月29日,养殖户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国家环保总局责令浙江省环保局限期作出处理决定。同年9月16日,国家环保总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由此引发养殖户一告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其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

  2006年6月1日,北京市一中院判决撤销了该份决定,判令国家环保总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复议。

  2006年11月15日,国家环保总局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认为让浙江省环保局处罚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没有法律依据。

  养殖户并不满意环保总局的复议决定,引发了养殖户二次状告国家环保总局。

  在昨天法庭上,原告养殖户的代理人和被告国家环保总局的代理人,就环保部门的职责权限激烈争辩。

  环保总局方面称,环保部门仅负有对单个企业的环保措施没有落实进行处罚的责任,法律并没有赋予环保部门对于开发区进行处罚的权力。所以环保总局重新作出的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养殖户的意见是,仅仅通过落实单个企业的环保措施无法保护环境,只有从整体上保证开发区环保措施的落实才能实现环境的全面保护。开发区环保措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应该受到查处,否则环保部门就是不作为。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北京青年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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