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替社会“养”着人民代表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7日15:30 南方周末

  □高立学

  日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广州市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从代表依法履行职务、代表开展活动等15个方面,规范了代表活动的方式和方法。据称,该意见最大亮点莫过于首次明确提出“代表履职要进行考勤登记”的制度,要求“每位代表一年内参加大会闭会期间活动应在12天以上”,此外,每年年中还要进行一次为时3天的专题调研。(5月29日《信息时报》)

  人民代表要“打卡”了,“挂名代表”要收起他们的“滥竽”了,无疑,这种必要的约束将增强代表们的履职意识,进而更好地体现和反映他们所代表的人民的愿望与意志。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职务,人大代表认真履职本来就不是一种义务,而是一种职责;而且,由于这种职责在国家政权体系和政治生活中占有至高地位,更不容推诿和懈怠。

  然而,必须看到,我国的

人大代表制不同于西方的议会制,人大代表多是兼职而非专职,在这样的情况下,部分代表不能做到认真履职,有时候是责任心不强的问题,有时候则是所在单位的事务缠身,心有余而力不足也。

  按照我国代表法第三十二条:“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所出台的这份意见也明确规定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的其他各项活动,其所在单位应依法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等各项保障。但让我们打开正在接受审议的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七条来看看:“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这不矛盾吗?兼职的人大代表首先是劳动者,劳动者难道不该首先遵守劳动合同法吗?而代表法却“剥夺”了用人单位执行合同的权利,这似乎已不仅仅是二法冲突的问题。

  我们知道,人大代表并不必然为所在单位争取利益———他不该也无权这样做。而一个人大代表,除了正常履职外,还要调研、视察、接受选民咨询,这也就是说,一个对人民越负责的代表,对其在所在单位就越不“敬业”。这时候,要求其所在单位不得减少他任何工资和待遇,这怎么说也不能算公平吧?而这样的问题不解决,只一味地要求人大代表认真履职,实际上是在强迫用人单位替我们“养”着人民代表。

  时下,学界和坊间一直在呼吁“人大代表专职化”,这个提议的大方向是对的,但饺子得一个一个地吃,当前,首先应该解决的就是人大代表的经费问题。于理,人大代表所有因履职而产生的费用都应由财政负担,于法,这在代表法里也不是无章可循,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那么,这活动经费是不是也该包括代表所占用的本职工作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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