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喜闻党纪政纪案件公开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9日00:10 红网

  媒体的记者6日从上海市纪委获悉,上海市纪委打算在全市推行党纪政纪案件公开审理改革方案。上海市纪委一位处级干部明确告诉记者:“公开审理有望在今年推行。”据悉,上海青浦区此前已开始在尝试推行违纪案件公开审理方式,并引起了上海市纪委的注意(据6月8日《北京青年报》)。

  党纪政纪案件审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审理工作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任务是审核材料,鉴别证据,这是实施纪律处分的关键性准备。

  按照惯例,党纪政纪案件一般纪检监察机关的相关部门关起“门”来进行“内部处理”,并有严格的保密纪律。应该看到,党纪政纪案所侵害的是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以及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勤政性,是老百姓十分痛恶的事情。而目前在一些对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的审理中,公开度不够,公众议论猜疑很多,一些恶意谣言的传播,甚至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上海市让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工作走出机关办公室,实行公开审理,增加透明度,这是党内政治民主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尽管还只是一种探索和实验,但对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制度机制及其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却有着积极而重大的意义。

  公开审理党纪政纪案件,有利于保证程序正义。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实质性的正义。有一句法律格言曾说道:“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准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裁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换句话说,审判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判决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审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党纪政纪案件审理的程序正义,实质上就是指处理过程的公开公平,法律程序的正义,它所折射出的是政治民主的光辉。同时,对于消除公众的疑虑,维护党和政府权威,加强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制度机制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

  公开审理党纪政纪案件,有利于保证定性准确。党纪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所谓定性准确,就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它包含有三个层次的内容:定性准确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所认定的错误性质应具备这种性质错误的构成要件;适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党纪处分条规要准确。一般来说,由于受纪检监察机关人力和工作量等因素的制约,目前许多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核实工作都是按照自下而上程序进行的。可以说,事实材料和处理意见都是经过层层“把关”之后才上报的。因此便出现了“一告就批转,一查就没有”的怪象,要么就是避重就轻,大事化小。而实行案件公开审理,请公务员和百姓参与旁听,让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介入,无疑将有效遏制“事事打折扣,处处捂盖子,层层打埋伏”的问题,有益于提高查处质量,切实惩处违法违纪行为。

  公开审理党纪政纪案件,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毋须回避,由于长期以来的关门执纪,我们的纪检监察工作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查处案件、轻人权保护等问题。事实表明,一旦程序的内在价值和正当性被忽视,既侵害犯错误同志的个人权利,也会助长执纪中随意性倾向,导致执纪腐败,甚至使一些好同志蒙受不白之冤,遭受皮肉之苦。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实行党纪政纪案件公开审理,对于调查组宣读的陈述意见,出示的有关证据,被审理人和其辩护人有权陈述反驳申辩意见,提供相关证据,并当场进行辩论。辩论结束后,主审人对本案的事实、情节、证据、定性等要作以简明扼要的总结性陈述,现场笔录还要交给被审理人、辩护人、调查组、审理组等人员当场签字。有条件或有必要时,还可进行全程摄像、刻成光盘存入档案等。这些程序,既维护了犯错误同志的基本人身权利,也维护了党纪政纪的权威性和执纪公正的底线。

  综上所述,对于一些不涉及个人隐私、经济秘密、党和国家秘密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大进步,也是党内政治民主的深入发展。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也是人民群众的普遍要求。因此,各级党组织和政府都应该成为民主建设的亲历者和火车头,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发展,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

稿源:红网 作者:徐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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