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应当每年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评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9日00:28 北京晨报

  新华社济南6月8日电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吴晓青日前在“第三届生态市(县)建设现场会暨2007年全国自然生态保护工作会议”上表示,各省应当依据《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每年开展省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吴晓青表示,国家环保总局已决定每年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开展全国生态环境状况评价,并建立城市和农村、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等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和方法,开展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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