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人董文语被判极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9日06:56 钱江晚报

  ■本报通讯员 徐晋 曹庆娟

  本报驻金华记者 陈立华

  本报讯 昨天上午,公安部A级通缉犯董文语系列杀人、强奸、抢劫案(本报2006年7月19日A12版曾作报道)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董文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判处董文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2万元。

  董文语于1978年10月26日出生于平阳县,11岁即离家出走,无固定职业及住所。在此前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2年6个月,两次入狱服刑后于2002年3月9日刑满释放。

  2006年3月至5月,董文语流窜于福建福鼎、金华、江西上饶等地,先后作案5起,致使6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微伤,强奸妇女多人。

  2006年7月19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在全国范围内缉拿特大杀人嫌疑人董文语。2006年11月16日凌晨2时许,董文语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方水村,采用爬窗手段,进入一村民家行窃,在二楼卧室内窃得一只手机后准备离开现场时,睡在卧室内的户主发现后大声叫喊,董文语因紧张从二楼窗户摔下,被闻讯赶到的村民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文语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扼颈、刀割颈部等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行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采用极其残忍和非人道的方式侮辱尸体,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尸体罪。董文语一人犯五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同时认为,董文语的犯罪动机非常卑劣,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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