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工伤职工可获全额赔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9日14:34 厦门网-厦门晚报

  本报讯(记者 陈心华 通讯员 陈相秋)近日市政府发出通知,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补助范围、补助条件做出调整。

  参保职工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并达到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后继续在用人单位留用并连续参保缴费的,在2005年1月1日之后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标准全额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可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补助范围。用人单位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发。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付金额协商达成一致赔付结果的,或依法经劳动仲裁委调解达成赔付结果的,根据伤残等级不同和用人单位赔付金额达规定标准总额的相应比例不同,用人单位赔付的金额与规定标准总额之间的差额部分,可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支付给职工。由工伤职工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并直接拨付给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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