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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开征求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意见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3日04:38 东方早报
新华社北京6月12日专电中国证监会12日发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这一办法是为适应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的需要、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行为、促进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而起草。征求意见截止到19日。 据介绍,试点初期,试点公司拟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办法共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34条。 根据办法,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不仅要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还要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办法还规定,申请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另外,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根据办法,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公司也在不被允许之列。 办法还对发行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根据办法,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之后再进行审核。 根据办法,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次发行,首次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同时,办法规定,对于公司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等行为,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另外,债券受托管理人若未能履行相关职责或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