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调价考虑低收入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4日06:00 辽一网-华商晨报

   城市热价调整新规出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建设部昨日联合公布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在调整热价时要采取对低收入居民不提价或少提价,以及提供补贴等措施,减少调价对其生活的影响。

  根据上述办法,城市供热价格实行分类热价。暂行办法规定,城市供热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利润按成本利润率不高于3%,或者净资产收益率高于长期(5年以上)国债利率2个~3个百分点核定。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调价方案要向社会公告。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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