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一纸抗诉使当事人减少损失43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4日21:18 红网

  红网岳阳6月14日讯(通讯员 方胜)邓某原是某食品厂厂长,日前由于债务纠纷被起诉,要求赔偿48万余元,后经岳阳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抗诉,改判赔偿5万元,共计减少赔偿43万余元。

  据了解,邓某在受聘任上海某食品厂平江分厂厂长职务期间,应受聘单位的委托,经手向原平江县古城村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或转立借据272339.7元。该笔债权由平江县某镇人民政府接管后,该镇政府以邓某为被告,向平江县法院起诉,该院判决邓某偿还平江县某镇人民政府借款272339.7元和资金占用费211064.7元,共计483404.4元。

  邓某不服平江县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岳阳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经审查认为,申诉人邓某受聘于他人,其任职期间的行为属受委托行为,邓经手借款和转据行为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不应由其个人承担偿还责任。

  最后,经岳阳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驳回了原告平江县某镇人民政府要求邓某偿付222339.7元及其资金占用费211064.7元的诉讼请求,改判邓某偿还个人借款5万元。该案为申诉人邓某避免了不该由自己承担的43万余元的债务。

稿源:红网 作者:方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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