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游雾灵山不幸遭蛇咬》追踪:索赔请求一审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9日02:53 燕赵都市报

  本报承德电(记者尉迟国利、邓学军)日前,本报去年持续关注的雾灵山景区蛇咬人事件的当事人王先生在经过6个多月的等待后,终于等到了一审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王先生认为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并表示将依法提出申诉。

  2006年8月14日上午,承德市的王先生一行13人驾车购票到雾灵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游玩。在景区内,王先生扶着树照相时,手指被蛇咬伤。王先生一行找到景区的工作人员,对方与保险公司联系了出险事宜,但对于救治问题,让王先生自己处理。由于多次交涉无果,王先生将雾灵山管理局和雾灵山开发公司起诉至兴隆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门票款,并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兴隆县人民法院在去年10月2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今年4月26日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雾灵山管理局与原告王先生不存在旅游合同关系,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被告雾灵山开发公司在所经营的景区内设有“注意野生动物”字样的警示标志,已尽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原告被蛇咬伤事故的发生,系起其未确保自身安全所致,故雾灵山开发公司对王先生的损失亦不承担责任。遂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按照国家对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雾灵山管理局和开发公司应当依据规定在明显、合适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向游客作出真实、明确的危险说明,同时根据“游走动物”毒蛇的存在和曾有游客在景区内被蛇咬伤的客观情况,采取更为有效的防范、救助措施。但在本案中,对方并未尽到上述义务。在原告被蛇咬伤后,面对伤者的求助,被告更没有尽到救护、救治的义务。王先生目前正准备依法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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