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材集团原老总被判十一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0日02:2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欧阳晶 通讯员毛春榕 杨洋)由江西省新余市检察院起诉的该省建材集团总公司原总经理魏新安(正厅级)受贿、贪污一案(本报4月20日二版曾作报道),经新余市中级法院审理作出判决,魏新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认定魏新安非法收受他人钱款57万元,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43.2万元,个人分得23万元,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魏新安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法院在量刑时已认定魏新安具有自首立功情节。

欧阳晶 毛春榕 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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