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评论:警示不能替代制度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2日05:2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王琳 海南 法学专家 湖南的永州在去年出了一位放“高利贷”的公安局副局长王石宾,近日,临近永州的衡阳又出了两位放“高利贷”的法官,其一为法院副院长王远鹏,其二为民二庭庭长谭静。 (6月20日《中国青年报》) 每每说到司法腐败,人们总习惯去指责司法官思想落后,素质不高,司法权缺乏监督等等。因此,加强思想学习,进行警示教育,乃至在现有的监督制度之上再层层叠加以种种名目的监督举措,成了腐败事发单位在案发后必修的一些功课。比如王、谭案发之后,一个由县政法委、纪委、组织部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已进驻了衡南县人民法院,要对法官们进行为期一个半月的整顿。而整顿的方式不外乎召开全院干警大会通报情况,然后是组织学习,自我剖析,个人评议等。 问题在于,王、谭违法丑行的发生,是因为他们缺少警示教育和组织学习所致吗?当然不是!近些年来,在司法机关开展的理念教育和各类学习并不少,甚至在司法官群体中已经形成了不容忽视的疲于应付的厌倦情绪。更重要的是,教育整顿的实际成效并不如各次运动的总结材料中所写的那么辉煌。4年前,海南省高级法院院长曾浩荣就曾公开表示,“对警示教育的效果不能估计过高!”。作为大法官的曾浩荣能清醒地认识到警示教育的真实效果固然难能可贵,而能够公开地说出这一点,更需要相当的勇气。只要我们稍稍将媒体曝光的大案要案与案发单位的教育整顿作一整理,就可知道两者之间并不具备必然的联系。 遗憾的是,“教育整顿不能高估”的清醒并不多见。我们今天仍有相当多的案发单位,不从权力的腐败出发去反思制度的漏洞,而是将个案归之于思想的腐败,并以大张旗鼓的教育整顿来掩盖权力腐败的根源。这种腐败的“善后”方式,客观上为腐败的产生保留了“火种”,也为下一次腐败案件的暴发埋下了伏笔。 任何一种职业,都离不开职业伦理的教育和职业操守的培植。警示教育或可视为司法官职业伦理培育的必要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警示教育不是万能的。对于被过分高估的警示教育及各类思想学习,我们理应保持警惕,防止以表面化的“专项运动”替代必要的制度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