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擅自出租共有房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2日07:41 兰州晨报

  老父告上法庭终审胜诉

  本报讯(记者陈霞)儿子李永强(化名)在没有征得父亲等房屋共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租赁给他人并将租金据为己有。为此,八旬老父将儿子告上法庭。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李永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判决承租人将房屋返还给李永强的父亲李鑫(化名)及其他共有权人。

  今年已82岁的李鑫与儿女在城关区金昌南路共有一处私产房屋。两年前,行动不便的李鑫由女儿接到外地安度晚年,家中的房屋便交给儿子李永强使用。2006年9月,李永强未征得父亲及姐妹的同意,便将房屋租赁给他人用于经商,租期为3年,并将预收的1万元租金据为己有。2007年1月,李鑫得知此事后委托女儿回兰州与李永强交涉,要求收回房屋,但李永强以已经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不得违约为由,不同意终止协议。无奈之下,李鑫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儿子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并返还房屋。

  李永强辩称,出租房屋是经过父亲李鑫同意的。由于父亲年事已高,又患有老年性精神疾病,申请司法鉴定部门为父亲作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经鉴定,证明李鑫意志行为活动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城关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永强出租的房屋系李鑫、李永强及其他共有权人共有的财产,李永强未经李鑫及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将该房屋租赁给他人使用,侵犯了原告及其他共有权人对该房屋的共有权利,其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协议依法应确认无效,承租人应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及其他共有权人。一审宣判后,李永强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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