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提倡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2日08:53 解放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发出关于公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说,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卫生部就征求意见稿所作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通知说,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请于2007年7月22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直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通知说,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地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于2007年7月27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07年7月22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zqyj@chinalaw.gov.cn

  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据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 根据卫生部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分为7章46条。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调整执法主体。适应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需要,将现行《条例》执法主体“卫生防疫站”统一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二)调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范围和方式。一是明确公共场所的范围,即公共场所是对公众开放、人群聚集,可能造成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的经营性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二是改变行政监管方式,突出重点,减少行政许可。根据传染病发生、传播规律及卫生防病工作需要,对住宿、沐浴、游泳、美容美发、候车场所等五类重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对其他公共场所提出卫生要求,实施一般卫生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及危险程度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量化监督指标,科学实施卫生监督。

  (三)明确公共场所经营者、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职责。强调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落实卫生管理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许可、监督公示和事故报告中的义务;明确了铁路、民航、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中的职责。

  (四)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规定公共场所传染病预防措施、疫情和公众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卫生控制措施等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

  (五)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内容。在总则中规定了公共场所提倡禁止吸烟;在卫生管理中明确“营运出租车、公共电汽车、封闭式空调列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以及吸烟区以外的候车(机、船)场所禁止吸烟”。

  (六)调整罚款额度。考虑到公共场所范围较大,规模相差悬殊,罚款额度下限由一千元调至五百元,便于操作。增设了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额度,同时明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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