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证遭拒 法院可拘银行负责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03:10 北京晨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昨日开幕,7部法律草案提请审议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和律师法修订草案等。

  法律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根据上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已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初次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新西兰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塔吉克斯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议案。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俄罗斯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的议案。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

  再审案件须3个月内审查

  执行法院可申请更换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请审议。这是16年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首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草案增加新规:“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草案还明确,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接受抗诉须30日内再审

  为解决当事人“申诉难”,草案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6项情形;为了避免由原审人民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事人不信任原审人民法院会公正处理再审申请的问题,草案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草案还将抗诉事由从现行法律规定的4项情形进一步具体化为16项情形,并明确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再审。

  财产可由所在地法院执行

  草案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可以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为有利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债务,草案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延长为3年。

  不履行判决最高罚30万

  草案增加新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此外,草案还将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强制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人民币1000元以下提高到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到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拒不协助查询可拘责任人

  草案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等。

  人民法院对有上述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拘留。

  律师法修订草案

  律师会见嫌犯可不被监听

  律师有权复制诉讼文本

  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所有材料。

  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执业5年可申办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修订草案首次将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执业人员”。

  草案还规定,设立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等。此外,草案规定:律师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

  商品房销售应明示能耗指标

  售房不节能可吊销资质

  24日首次审议的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拟从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草案明确国家将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

  根据草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屋建筑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屋建筑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未明示这些信息或者利用以上信息进行虚假宣传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屋建筑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不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建筑项目不准开工建设。

  草案要求,逐步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

  政府采购优先考虑节能品

  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或者在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中涉及用能产品、设备时,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设备。

  为了配合节能法的修订工作,目前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或修订50多项有关配套制度和标准。

  就业促进法草案

  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求职者

  24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草案设专章对“公平就业”进行集中规定。例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歧视求职者。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就业促进法修改补充相关条款,细化就业援助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据新华社

  反垄断法草案

  外资并购将接受安全审查

  国企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部分行业龙头企业被外资并购,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关注。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反垄断法草案增加新规定,要求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除进行反垄断审查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鉴于各方面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意见不一致,24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不再规定经营者集中的具体申报标准。草案二次审议稿还明确,经营者违反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或者责令限期处分股份、资产,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经营者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反垄断法草案增加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了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7种行为。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可征公民财产应对突发事件

  救援不及时最高罚20万

  24日提请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规定,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对于“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草案规定:“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

  草案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草案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

  劳动合同法草案

  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非全日制工人最多工作4小时/日

  劳动合同法草案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草案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受罚

  法律委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样可以解除)”。同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常委会委员抨击山西“黑砖窑” 事件

  不作为官员可被究刑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4日下午在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强烈抨击山西“黑砖窑”事件,并提出要尽快通过劳动合同法,通过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据列席会议的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范堆相介绍,山西“现在检查的3347户砖窑中,有2346户没有登记,非法使用农民工53036名。”

  “山西‘黑砖窑’事件与政府职能的缺位关系极大。对劳动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纵容、放任甚至勾结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应追究什么责任,草案目前没有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建议,草案应明确主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对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纵容、放任、勾结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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