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谈]中国废除死刑应当分三步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8日16:08 南方周末

  法人看法

  □杨支柱

  我主张先废除盗窃罪和文物走私罪、金融诈骗罪等“纯粹非暴力犯罪”死刑,而对武装走私或走私武器、贪污救灾款、受贿后放任谋财害命这样的间接伤人性命的犯罪暂时保留死刑,最后废除一切死刑

  国家药监局前局长郑筱萸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再次引起舆论对死刑存废问题的激烈争论。

  从抽象或理想的角度看,废除死刑的理由很多,其中大部分几乎没有争议,例如刑罚由重到轻的历史趋势、废除死刑的世界潮流以及由此引发的引渡问题、错案的不可避免等等。较有争议的是死刑的威慑力。

  常识告诉我们,尽管有亡命徒但是不会多,大多数人还是怕死的。不过从这一常识不能推导出死刑有制止犯罪的特大威慑力:如果犯罪是出于冲动,那是来不及权衡后果的;如果犯罪是仔细权衡后作出的决定,那么首先和主要权衡的一定是犯罪后逃脱的可能性而不是未逃脱时的惩罚力度,因为一旦被抓捕,即使最轻的刑法也足以让犯罪行为得不偿失。无论如何,死刑的威慑力还是比无期徒刑要大些。真正的问题恐怕在于提高破案率来增加刑罚威慑力的代价与适用死刑增加刑罚威慑力的代价之比较。

  还有两个因素决定了中国目前绝对不能废除恶性暴力犯罪的死刑。第一个因素是中国目前的有期徒刑最长只有十五年,数罪并罚只有二十年,死缓和无期徒刑实际收监的时间通常也只有十几年(经过多次减刑)到二十几年。这样短的刑期不足以阻止那些恶性特别大的罪犯刑满释放后继续危害社会,也无法消除受害人亲属和证人的恐惧。第二个因素是“杀人者死”的报复性传统观念还很强大,国民普遍缺乏宽容心态,需要死刑的介入来斩断怨怨相报的链条。与那些主观恶性极大的暴力犯罪人相比,非暴力犯罪者大多可以通过剥夺他们犯罪的条件来阻止他们重新犯罪。非暴力犯罪还大多因为缺乏直接受害人而不可能引发报复,或者引起的报复心理要弱得多。

  我可以勉强接受从立法上同时废除所有的非暴力犯罪死刑,但坚决反对废除死刑从贪污、贿赂或所谓高智商经济犯罪开始。说这些人经过改造可以发挥其知识优势造福社会以赎其罪,纯属瞎掰;因为这等于为他们继续犯罪创造条件。

  譬如拿盗窃罪与郑筱萸的受贿相比较,盗窃罪是一个经济、文化上属于弱势群体的人更容易触犯的罪名,盗窃犯可能有求生存的压力,也可能因为是文盲不懂法律;而一个享有丰厚经济保障、大学以上学历、“受党教育多年”的高官不但没有生存压力而且本应成为守法的模范,显然是前者“情有可原”而后者罪无可恕。我们还可以发现盗窃罪通常不会引起人身伤害,一个人被盗窃后自杀属意外;但是药监局长受贿后放任假药泛滥导致延误治疗害人性命,完全是身为药监局长者可以预料的事,因此尽管受贿本身是非暴力犯罪,但是药监局长对于假药害人性命却具有放任的故意,如果立法要求他承担制造、贩卖假药的共同犯罪责任也未尝不可。最后,贪污、受贿与盗窃相比,除了同样损人利己或损公肥私外,前者还具有一种降低政府公信力甚至导致官逼民反的间接危害。当年

国民党政府被共产党推翻的原因很复杂,但国民政府的腐败肯定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这种事情万一发生,那就血流成河尸骨成山。每一个贪污、受贿的官员都应该对这种可能发生的最严重的社会危害承担一份比例不等的责任。

  从尊重生命的角度出发,我主张先废除盗窃罪和文物走私罪、

金融诈骗罪等“纯粹非暴力犯罪”死刑,而对武装走私或走私武器、贪污救灾款、受贿后放任谋财害命这样的间接伤人性命的犯罪暂时保留死刑,最后废除一切死刑。

  反对判处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人总是说,民众主张严刑峻法是多数人的暴政,司法不应该屈从民意。对此我想向他们提一个问题:立法如果不尊重民意,还能叫民主?司法如果不遵守立法,还能叫法治?

  即使死刑真的没有任何特殊威慑力而仅仅对民众有点心理安慰作用,这种安慰也是必要的。在中国健全民主与法治需要时间,在这个过程中民众需要安慰,就正如病人需要那并不能根治疾病的止痛剂。(作者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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