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历者说 中国律师制度重建后的28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2日07:54 法制日报

  编者按

  用“法言法语”定位律师职业性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律师“出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所有材料……在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实行10年后的律师法初次提请审议修订。修订草案中的这些突破,将公众关注的目光聚集在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上。本报记者走访我国律师制度发展各个阶段中的亲历者,通过他们的回忆,勾勒出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清晰发展线条: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和这次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体现了中国律师制度的进步,也体现了中国法治的进步。

  

亲历者说中国律师制度重建后的28年

  不同时期律师风采 制图 塞翁

  本报记者 张亦嵘

  沉寂了20年后,中国律师的执业活动复苏了,这一年是1978年。

  就是在这一年,随着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当年颁布的“78年宪法”重新确立了辩护制度、律师机构及律师的执业活动。在这以后的28年里,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进程经历了恢复重建阶段、基本框架形成阶段,如今,到了改革和完善制度的新时期。

  恢复重建

  终结“无法无天无律师”历史

  三中全会,对所有关心中国民主与法制进程的人们来说,是个盛大的节日。过了这么多年,许多人还难以忘记这个节日对自己命运的影响。

  张斌生,一个新中国培养的首批法律院校毕业生,他在经历了1954年到1957年的新中国律师的萌芽时代和1957年下半年开始至十年动乱“无法无天无律师”的年代后,随着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的出台,他再次站在了历史潮头,成为全国第一批执业律师之一。在这之后,张斌生当选为厦门市人大代表和两届全国人大代表。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张斌生执笔起草了“尽快制定律师法”的议案,在代表们的推动下,1996年,我国首部律师法终获通过,实现了律师制度的历史性跨越。

  王俊峰,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暂行条例颁布时,他正在吉林大学法学院读大二,他还记得当时这部条例在学界引起的震动:条例出台后,学院里许多蹲过“牛棚”的老师回到了法律工作的岗位上,上法庭当起了辩护人;学校组织模拟法庭,有了律师的位置;有时,法学院还组织学生观摩开庭。他说,反正大家都很兴奋。

  李大进,1982年从事律师工作,现在是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他认为,1979年北京市律师协会恢复和1980审判“四人帮”有辩护律师出庭,都应是恢复、重建律师制度的大事。

  王俊峰说,律师暂行条例的出台,在当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虽说条例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可毕竟是中国律师的第一部法。由于历史的原因,条例带着计划经济的特征:一是,将律师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二是,律师组织形式实行单一的国办,称为法律顾问处;三是,人员、经费上由国家核拨编制,核发经费;四是,管理上实行单一的行政管理。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例肯定适应不了变化了的社会经济和生活,也就必然要被一部新的律师法替代。

  合伙律所

  国有律师体制下的突破性尝试

  1986年,王俊峰研究生毕业,被分配到一个中央部委的法律顾问室当上了律师。那个部委涉外事务比较多,他也就接触到一些国外同行。他那时年轻,愿意思考,他发现中国国有的律师体制,有些不适应他的涉外律师工作。国外律师强调服务理念,当事人利益是第一位的,而我们国家的律师事务所是国有的,律师也是拿国家工资的,国外当事人就不信任我们。

  李大进在北京市朝阳区法律顾问处干了5年律师后,法律顾问处改革了,开始自收自支。他说,朝阳区法律顾问处是1987年北京律师制度改革的试点,这么一改,大家的积极性提高了,这年年底的奖金比改革前多了不少。第二年,朝阳区法律顾问处的牌子换成了朝阳律师事务所的牌子。牌子换了,中国律师制度探索和改革的进程加快了。

  上个世纪90年代初,特别是邓小平南方谈话后,中国的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律师暂行条例已经不适应发展起来的市场经济了。王俊峰说,就是在这样的形势下,司法部通过总结律师行业发展的经验,有意识地推动了中国律师制度的改革。1993年司法部提请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这个方案改变了以前司法行政机关单一的管理模式,从我国的国情和律师工作的实际出发,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律师事业的发展。

  其实在1989年前后,北京就出现了一批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正是这些新体制的律师事务所的出现,使王俊峰下定决心从国办所出来,施展一下自己的抱负。由于参加工作后,一直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王俊峰看到了中国律师和国外同行的差距,国外先进的管理体制、行业运作,刺激了他想为国家和民族做点事的想法。做律师,他不比外国同行笨,怎么就不能办一个和外国同行平起平坐的涉外所?就是在1993年,王俊峰辞去了那个中央部委国有律师所的处长职务,创办了金杜律师事务所。

  李大进也是在1993年离开国办所,创办合伙制的天达律师事务所的。他说,1995年以后,律师体制的改革迅速推开,大部分律师事务所改制成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强化了律师行业意识。从1995年开始,北京市律师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不再由官员出任领导。律师协会的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全部由执业律师担任,成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行业组织。

  来自权威机构的统计显示,目前我国一共有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其中的9200多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占到总数的70%以上。

  水到渠成

  律师法构筑律师制度基本框架

  1993年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在全国律师行业的实施,使律师制度的改革由理论变成了现实,这就需要用法律的形式把改革的成果固定下来。由律师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条件已经具备,用王俊峰的话说,这叫水到渠成。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颁布,构筑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

  律师法是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出台的,具有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特征:其一,将律师界定成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不同于原来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其二,律师资格的获得实行考试授予与考核授予相结合;其三,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上由原来单一的国办所,确立了实行合伙、合作和国资三种形式并存;其四,合伙律师事务所实行“两不四自”原则,即“不占国家经费和编制;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其五,实行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自律管理“两结合”的管理体制。

  李大进说,律师法在对律师的界定、律师的从业资格、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律师的权利、法律保障和行业管理等方面,较之条例都有较大的变化和进步。律师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不可替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不可替代。律师体制越变越符合律师的属性,越变越符合社会对律师的认知,越变越符合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发展的需求。

  2001年,适应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律师资格考试纳入了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部门修订了律师法部分条款;

  2002年,改革律师组织结构,开始了公职、公司律师的试点;

  2004年,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将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纳入司法体制改革。

  新情况新要求

  律师工作进入改革完善重要时期

  律师法实施以来,律师业在律师法的保障和规范下迅速发展,在律师法的实施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不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体系;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特别是法制环境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律师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人民群众对律师工作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现行律师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不完善、不适应的问题也越来越凸显,律师工作进入了改革和完善制度的重要历史时期。

  王俊峰说,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得快,中国人改革的步子也快,律师法立法受时代影响大,有历史的局限,前瞻性不够,立法应当有前瞻性,这对律师行业的发展有特殊的推动作用。

  李大进说,律师法实施以来,对律师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帮助和法律保障,但是仍然存在各种问题,限制了律师业的发展:

  执业环境还不那么好,需要改善。中国向公民和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人不仅是律师,还有其他人,这就导致了不应当有的竞争,破坏了法律服务的秩序,对律师执业形成了障碍。再有,律师队伍中极个别的害群之马,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在社会上产生了不好的影响,他们人虽少,但影响大,使社会对律师的评价不够高,美誉度不够;

  律师执业的权利保障还没有真正落实,律师还没有解除后顾之忧。办理刑事案件“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这几难问题一直解决不了,使权利的保障和行使还有相当大的难度。某些法律的规定对律师的执业有风险,如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自己都得不到保障,又怎么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律师的税收保障、财务制度和收费保障等各种保障问题,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调研后拿出具体实施方案;

  很多优秀律师要报效国家,这是很难得的,但律师个人和行业组织的社会地位还不够高,还有待提升。

  基于律师法的某些条款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修改律师法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不久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会议认为,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许可制度,规范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明确律师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对于更好地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正在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首次将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执业人员”。李大进说,草案对律师职业性质的定位,体现了律师的职业特点,有助于增强律师的职业责任感、使命感,有助于提高社会对律师社会角色的认识和尊重。

  而修订草案除首次明确律师的职业定位外,还从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许可制度,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加大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强化了对律师的监督管理。

  李大进对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规定表示欢迎。他说:“这给了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合法地位,让从业者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他表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更加多样化,不仅意味着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也为培养更多的专业律师成为“头牌”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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