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重墙倒下 露出的是执法盲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2日07:54 法制日报

  本报武汉7月1日电 记者胡新桥 实习生徐梦琳几天前,武汉市民陈先生十分不解地来本报反映:明明知道邻居拆除承重墙对公共安全带来危害,为什么就没有部门能够管呢?

  连来日,本报记者在武汉多次接到类似投诉,反映武汉市一些砖混结构楼房的住户,随意拆除自家屋内承重墙,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而有关部门在查处中,遇到了的似是执法盲区:到底该由谁来制止和查处室内强拆承重墙的行为?

  陈先生住在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一幢砖混结构建筑内。前几天,他楼下住户付某拆除承重墙搞装修。陈先生即向付某提出:这样做会影响整栋楼的安全。而付某却说,住房是他的,他有改造的自由。

  争执不下,陈先生当即向110报警。可民警一离开,付某还是把墙拆了。陈再反映,民警让他跟小区物业管理联系。

  在物业管理公司处,陈先生仍然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从制度上讲,物业公司应该是维护这项公共利益的执行者。现在的问题是,物业公司称他们并没有行政权力来强行制止这种危害行为。

  陈先生又向房地局举报,该局安检科科长带领工程师上门测评,随后给陈先生答复:拆除主体,危及四邻,产生隐患。并指出此举属“禁止行为”。答复中称:付某应将墙还原,否则陈先生可向法院起诉。

  此事仍无实质性结果,陈先生遂又向城管部门举报,城管部门称虽有执法权,但对室内拆墙是否属于其职权范围拿不准。

  付某强拆自家屋内承重墙的行为明明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但令人尴尬的是,对这一“禁止行为”,竟然没有谁有明确的依据和权力能够“治”住。被强拆的墙也就没能还原。付某坚持认为,房屋的产权属于我,根据物权法,我有改造的权利和自由。陈先生正考虑对付某提起诉讼。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银华认为,拆除承重墙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利益,且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肯定是违规行为,但具体应由哪个部门来管来处罚,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漏洞。

  谁来制止室内强拆承重墙的行为?有关人士指出:这似乎处在多部门权责范围的接合部,因此使有些人钻了空子。现在,只有相关部门更好配合,才能扫除这个执法盲区,让住户的安全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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