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劳动合同法》给劳动者撑起了“保护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4日00:05 红网

  劳动合同法草案与每家企业、每位劳动者利益息息相关,可谓举足轻重,举国瞩目。其历经一年半的四次会议审议过程之后,由于有效寻求劳资诉求契合点,在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会议上以高票顺利通过。此前的各种“不同看法”,随之“烟消云散”。(据6月29日新华网)

  笔者在劳动部门工作20年,对我国劳动法规比较熟悉。综观比较,我以为,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强制劳动部门作为方面,《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是最切实、最具体、最刚性的法律。她给劳动执法部门套上了“紧箍咒”,给劳动者撑起了维权的“保护伞”。其主要表现在第95条规定上:“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事求是地说,目前社会上违规用工、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地方相当严重。譬如拖欠工资,拒办社会保险,无偿加班,超时劳动,劳动环境恶劣,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预防缺位,因工伤亡情况严重……而在这些方面,受伤害最厉害的,莫过于农民工。一些黑心老板唯利是图,天良丧尽,盘剥敲诈农民工的手段无所不用其极,“血汗工厂”屡见不鲜,农民工被迫服毒、上吊、跳楼、暴力报复等案件经常见诸媒体。最极端的和最具典型性的要数山西黑砖窑案件,虎狼监工,强迫劳动,形同监狱,把劳动者变成奴隶,并有大量拐卖来的“童奴”。

  这些非法用工、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都是我国法律法规明令严禁的,为什么还会大量存在和不断蔓延呢?尽管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劳动执法部门不作为、作为不力甚至失职、渎职。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所指出的:“有关山西黑砖窑的案件,最近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这个案件充分表明了人民政府的有关监管部门对一些违法用工的情况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之所以监管不到位,很大的程度都在于不作为,在于玩忽职守,在于对这种违法犯罪现象的漠视。所以在常委会审议的时候,针对这种情况,许多委员发表了自己强烈的意见”(据新华社消息)。这也正是劳动合同法草案新增修“第95条”,并得以高票顺利通过的“契合点”。反而思之,如果各级劳动执法部门都切实履行了劳动用工的监管责任,社会上哪里还会有如此之多、如此之恶的黑心老板,哪里还会有如此之多、如此之苦的劳动者流泪、流血甚至丢掉生命。

  我深信,《劳动合同法》犹如一声惊雷,将彻底震惊和激活劳动执法部门依法作为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待到明年元旦起《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如果再发生拖欠工资、拒办社会保险以及“血汗工厂”等各种非法用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那劳动保障部门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像一道“紧箍咒”,逼着劳动执法部门勤政为民,严格执法。否则,就会被追究责任、承担赔偿。《劳动合同法》犹如一片灿烂阳光,将给劳动者带来欢欣和鼓舞,遭受劳动侵权伤害现象会越来越少,即便发生也用不着提心吊胆,自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劳动保障部门当“赔主”。

  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日,还有不足半年时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该高度紧迫起来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觉悟,切实更新执法观念,有效强化执法责任,不然,那肯定是要被动挨打的,无法适应工作要求的。

稿源:红网 作者: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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