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自助取款被骗近14万 银行首为其"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4日07:45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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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须知” 骗走14万

  去年4月8日晚8时左右,苏州市民蒋建樑持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至位于苏州市景德路和中街路交叉路口的工商银行ATM机上取款。按正常程序输入密码和要取款的金额1500元,屏幕显示交易成功后,他等着机器吐钱。这时机器内突然一阵异响,钱也没有吐出来。于是他拨打了工行的客服热线“95588”。电话响了一分零三秒,无人应答。正在焦急时,他发现了ATM机上贴有一张“操作须知”:各位储户你们好,为了保障您的资金安全,以及减少您不必要的资金损失,我行敬告您务必根据ATM机提示进行操作。如您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有卡被吞或取不出现金等异常现象,请立即与我行ATM机事务处理中心联系处理。联系电话:618-922-95588。正是这个电话号码后面的“95588”数字,使他坚信这是银行为客户准备的另一个服务电话。

  于是,他拨打了这个号码,电话很快接通了。接话员电话中指导蒋建樑如何操作,将卡中款项“安全”转移。蒋建樑每一步都认真按照电话指导操作,他认为自己的资金这下安全无虞了。于是安心回家,等待次日持身份证到工行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天上午9点半左右,他带着身份证来到工行,发现张贴在ATM机显要位置的“操作须知”依旧醒目地在那里。但是他拿到卡,查询后几乎惊呆了——卡上只剩30元,而近14万存款已被转走!

  银行>>>

  ATM机诈骗案与银行无关

  怎么会这样?他立即向银行工作人员发出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听了他的情况后告诉他:张贴在 ATM机上的“操作须知”并不是银行所为,跟银行无关。ATM机上的“操作须知”不是银行的?近14万元不翼而飞?这让蒋建樑无法接受。他立即向苏州平江公安分局桃花坞派出所报案。

  警方受理他的报案后,经侦查发现,有人分三次以5万元、5万元、3.85万元将蒋建樑账户上的13.85万元转入3个账号,后又在当夜,被全国各地26个不同账号取走。

  警方另查明,案发当天,有人曾在苏州某开发区一个ATM机取过钱,而那张卡就是在苏州工行某分理处办理的,但在银行办理信用卡的人与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明显不符。身份证的主人,是一位外地在读的学生,该学生向警方证实,他前些日子身份证曾被窃。警方向记者解释了“操作须知”上所谓“ATM机事务处理中心电话”:95588的确是工商银行的客服电话,但618-922-95588,有效数字只有8位,即61892295,是一个小灵通号码,后缀的3位数字“588”属于无效数字,是用来迷惑客户上当的。

  案发之后的两个月内,蒋建樑几乎每天都奔波于案发的苏州工行景德路分理处和苏州支行之间。

  分理处的营业部经理告诉蒋建樑:ATM机诈骗事件是刑事案件,应该找公安去,与我们无关!蒋建樑认为ATM机监管存在漏洞,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客服电话“95588”一分零三秒无人接听,这些都是导致其资金损失的原因。遂一纸诉状将苏州工行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工商银行苏州支行赔偿损失13.85万元和利息。

  法院>>>

  判决是给其他银行一个警示

  苏州工行认为:客户在办理灵通卡时,都必须签订协议,根据该协议,工行的服务电话仅为95588;工行为防范ATM机的操作风险,已在机器屏幕上作了“任何ATM机外的提示或表示均非本行行为”等风险提示,所以后果应由蒋自行承担损失。蒋建樑对此反驳说,他在2004年办卡时,没有签过任何合同;而且伪造“操作须知”与银行认可的提示都是贴在机体上。

  第一次审理这种案件的沧浪区法院法官表示,该案的焦点是银行究竟有无过错。法官认为,原告作为持卡人在ATM机上取款时,系行使合同的主要权利。但同时也负有一般的注意和谨慎义务。原告的轻信、疏忽与直接错误操作是导致自己资金损失的主要原因,故原告应对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被告在ATM机屏幕上增加了“任何ATM机外的提示或表示均非本行行为”等风险提示内容,可视为其尽了一定的提醒义务。

  但事发第二天,在被告下属的景德路分理处已正常营业的时间内,犯罪嫌疑人张贴的“操作须知”仍张贴在原处,应认定被告对自动取款机的管理存在一定的疏漏。另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犯罪嫌疑人办理新卡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与其本人明显不符,也反映了被告在管理上的疏忽。此外原告在ATM机发生故障后按常规拨打被告服务电话95588,接通时间为一分零三秒,却无人应答,说明被告在提供95588的服务上存在缺陷。故被告在本案中的防范义务不能说没有过错,对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法院酌定由原告承担其损失的70%,被告承担30%。法官说,这样判,也是给其他银行一个警示。 华建文

  提醒>>>

  客户要提高防范意识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南京工行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这些年来,包括工行在内的国内所有银行都在通过各种渠道不断向客户提示要正确使用ATM机,但是仍有客户落入诈骗陷阱,对此,银行也很无奈。虽然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但是在这个案子中,工行其实同原告一样,也是受害者。

  他表示,随着技术的发展,现在不光银行有自助设备服务,其他如航空、铁路或者更多的部门和行业也会推广自助设备,现在法院对此案的终审判决等于给将来类似案件提供了一个判例,以后如果其他部门、行业的自助设备服务出现类似问题,相关企业也要承担责任。

  南京另一家银行相关人士则告诉记者,从法院判决来看,工行为客户承担三成损失的主要原因是管理上确实存在着遗漏和疏忽,否则工行是否要对此负责任还很难说。

  他认为,不法分子利用银行ATM机实施诈骗是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从根本上说还是社会治安问题,因为银行不可能派人时时刻刻盯着ATM机,因此客户不能全部责怪银行。这就好比某人用刀杀了人,被害人不能要求制刀的和卖刀的偿命,而应找杀人凶手算账一样。因此,要减少这类诈骗事件的发生,关键还是要靠当事人自己提高防范意识。陈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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