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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ATM机,银行必须提供足够的安全服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7日00:13 红网
又发生了一起自动取款机失窃案。 7月5日,张姓妇女到武昌亚贸广场附近的建设银行自助取款机上查询一位好心人捐的钱是否打到了卡上。可是,当查询完毕时,她的卡被早已候在她周围的4个青年掉了包。在好心人的指导下她打电话到银行挂失,银行告诉她卡上7800多元钱已经被全部取走。而这些钱是给患白血病的两岁女儿治病的。并且这钱是找人借来的。(见2007年7月6日《长江日报》) 当然,我们可以批评失窃的储户缺乏必要的防患意识,麻痹大意,粗心大意;我们也可以痛骂犯罪嫌疑人没有人性,太猖狂,胆敢在光天化日之下作案。但是银行呢? 我由此不禁想到了7月4日《长江商报》上一篇也是关于客户在ATM机取钱的失窃案。苏州市的一位蒋先生到工商银行ATM机上取款。按正常的取款程序输入密码和所取金额后,取款机却出现故障。他拨打工行的客服热线“95588”,电话连续响了一分零三秒却无人接听。正焦急时,他发现ATM机上贴有一张“操作须知”。他便按“操作须知”操作起来,结果卡上的近14万元被盗走。原来那“操作须知”是犯罪嫌疑人所设的一个骗局。蒋先生跟银行交涉无果,便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原告的轻信、疏忽与直接错误操作是导致自己资金损失的主要原因,故原告应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银行对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即承担蒋先生损失的30%。法官还说:“这样判,也是给其他银行一个警示。” 这是一个什么判决?如果银行的取款机不出现故障,或者银行的客服热线有人接听电话,或者犯罪嫌疑人贴的“操作须知”能被银行及时发现并清除掉,也就是如果银行给客户提供了一个安全的服务环境,那么蒋先生的钱就不可能被犯罪嫌疑人窃走。明明是银行没有给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才导致储户的损失。明明责任主要在银行却说成是储户的错。这样的判决能够给银行一个什么警示。 银行给客户在ATM机办理取款等业务时提供安全的服务环境,这应该是毫无疑问的。因为ATM机是银行开设的。它实质上是银行的“浮动”营业场所,是没有营业人员经营的经营点。保障营业场所的安全,是银行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不能因为它分散在远离银行的其它地方而不取履行必须承担的责任。问题是现在银行只注重营业部、储蓄所这样营业场所的安全服务,而忽视ATM机这样营业场所的安全服务。并且一旦出现问题时,就以分散、无法管理等为由推卸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是没有道理的。 诚然,在ATM机的安全管理上肯定困难多多。但是困难归困难,责任归责任。不能因为困难而不去承担责任。说句老实话,银行开办ATM机不只是为了方便了客户,而且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这项业务获利。既然如此,那么银行必须履行相应的责任,为客户提供一个安全的服务环境。 稿源:红网 作者:匡生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