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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可自行买卖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7日01:40 北京晨报
三年转让超5%仍需上报核准短期不会形成减持潮 晨报讯(记者 汪世军)国务院国资委昨天公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简称《受让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标识管理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使国有股东获得了公开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通行证和指示牌。 据记者了解,《转让办法》和《标识管理办法》都是在6月30日由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联合签署的,《受让办法》则是由国务院国资委于6月28日签署的。这三个办法都自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国资委官员在答记者问中表示,这三个《办法》的出台,使国有股东拥有了根据市场情况选择股份转让时机的自主权,能够使股份转让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及市场稳定发展的要求。 《转让办法》规定,国有股东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规定比例以下的股份完全由国有股东自主决定。其中,对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对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不足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总股本的3%,同时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行为,都可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自行决定。超过5%或者虽然不超过5%但会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仍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相关办法的出台,赋予了国有股东随时不经上报审批就可自主买卖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由此会不会形成一轮国有股东高价抛售股票进行套现的浪潮呢?民族证券的分析师徐一钉提醒投资者,大可不必过分担忧。他认为,三个《办法》的出台实施,更多是给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规定了一个框框,并不意味着国有股东现在就会减持;从短期来看,对市场的影响更多的表现在心理层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