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公诉环节促进社会和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8日00:07 正义网-检察日报

  检察机关公诉环节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处于承上启下的作用,如何适用好刑事政策,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是当前面临的新课题。2006年11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了“发展是主题、稳定是前提、和谐是目标”这一新的衡量政法工作的重要标准。那么检察机关在公诉工作中如何转变执法观念,掌握好刑事政策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服务呢?

  第一,执法理念要从单一的惩罚犯罪向促进社会和谐转变。刑事犯罪对社会关系有极大的破坏作用,犯罪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是刑罚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恢复性司法修复被其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全新的刑事司法法模式,对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乃至邻里纠纷给予关注,尽可能在犯罪的早期阶段介入,通过化解人际关系,减少社区矛盾来预防犯罪。

  第二,以诉讼程序快速高效促和谐。刑事案件处理时间的长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很大的关系,因此提高诉讼效率是刑事政策为

和谐社会服务的重要一环。为进一步提高诉讼效能,节约诉讼成本,还应当扩大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的适用范围,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能够简化审理的,要积极主动建议人民法院适用;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并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

  第三,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考虑加大对弱势群体和未成年人的保护。弱势群体指生活在社会的底层,收入不多,家庭负担过重,生活穷困的人。这部分人犯罪往往由于生活所迫或者受到多次欺凌所致,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构建和谐社会总目标考虑,总原则上应该尽量从轻,以免使他们的家庭不再雪上加霜,造成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引发社会更大的不稳定。

  (作者为安徽省池州市检察院检察长)

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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