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打击”不能总在流血之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8日04:07 新京报

  [为民理财]

  专项打击活动只能是在出现重大的行政漏洞之后的不得已的措施,要注意处理好正常履职与专项打击的关系,在老百姓眼里,正常履职永远是优先的。

  在山西省洪洞县曹生村等黑砖窑事件曝光前,即今年5月,山西省一些地区政府和公安部门在接到省内外群众举报和开展民爆物品排查的专项行动中,就发现并查处了一批黑砖窑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农民工劳动和非法招用童工等刑事犯罪案件,拘留审查涉嫌犯罪人员,解救并安置被拐骗的农民工。山西省政府在这两年中也多次下发了整治规范小煤矿、小砖窑、小玻璃器皿厂等劳动用工秩序的文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但是,我想这些专项活动的效果不很理想,否则就不会发生洪洞县“黑砖窑”事件或者劳动监管人员转卖黑工的事件。因此,任何违法事件关起门来整治,效果总是有限的,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在作怪。

  今年6月1日,曹生村等“黑砖窑”事件曝光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中央领导作了重要批示,才进一步提高了对这一类事件严重性和敏感性的认识,山西省委省政府立即研究部署在全省开展“打击黑砖窑,解救被拐骗民工”的专项行动,连夜在重点地区开展突击检查。6月15日上午,省政府下发了相关通知,下午又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行动。公安系统出动了4万多警力,检查小砖厂、小采矿厂、小冶炼厂8760处,解救被拐骗民工359人,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刑事拘留35人,行政拘留24人,其他治安处罚38人。煤矿、铁矿、非法砖厂等企业非法用工,特别是其中拐骗民工,强迫农民劳动和非法使用童工等刑事犯罪,一经发现就给予严厉打击。

  看到这些数据,老百姓才松了一口气:这些悲惨的弱势群体终有出头之日了。然而,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有效果的专项打击,总要在流血流泪事件之后才能做出?为什么以前的专项打击就缺少这种效果?

  目前,山西省委和人大、政府、政协的负责人也决定从六个方面加强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国务院也将部署在全国范围以乡、村的小砖窑、小煤窑、小作坊等为重点,开展劳动用工大检查。重点是依法严厉打击强迫劳动、雇佣童工、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制度,整治规范“三无”企业,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搞好扶贫开发,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这些都只是在“亡羊”之后的“补牢”之举,失去的生命和遭受的痛苦是无法弥补的。此类的专项打击活动一旦在全国全面展开,其效果恐怕也有限。在宣传攻势下,原来违规违法的“黑窑主”、“黑工头”、“黑中介”们,现在要么改邪归正,要么停业散伙,要么昼伏夜起,很典型的一句话就是:“等风头过了再说(干)。”所以,每年专项打击很多,结果是在若干年之后出现反弹,其原因不外乎皆是如此。这种情况在大学评估中也十分典型———教育部明确告知某大学:何时派何评估组到你校评估,主要评估何项内容,其结果也是可想而知的———没有一所大学是不通过评估的,只是分数有高有低而已。理想的评估做法应该是:明确公布办大学的基本标准,对某个等级的大学教学评估只“暗访”不“明察”,暗访组在不告知大学的情况下,在某大学进行一周的评估后打分、离校、递交教育部评估报告、提交某大学整改建议等。

  大凡专项打击,都是由于政府某一方面的工作被忽视、被耽误,或者在以权谋私的情况下被故意扭曲,其责任完全在于政府的某个部门。在专项打击之前应该积极履行政府的总体职能和部门的单项职能,党委、人大、政协应该帮助、协助、监督政府及其部门履行这些职能,最终让老百姓满意。否则,专项打击越来越多,只是一阵风,其效果却越来越不理想。

  关于政府职能是什么?听听两位市场经济专家的建议就很清楚了。

  古典自由市场经济学鼻祖斯密认为,政府最佳作用在于三大职能:“首先在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行与侵略……第二个义务,为保护人民不使社会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侮和压迫,换言之,就是建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第三种义务就是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

  现代市场经济学完善者布坎南也认为,政府的职能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执行现行法律的那些行动;第二,包括现行法律范围内的集体行动的那些行动;第三,包括改变法律本身和现行成套法律规定的那些活动。

  为了履行这些最低的政府职能,政府及其各部门的中心工作应该是极力保障国家的安全、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的秩序和公共事业的发达,专项打击活动只能是在出现重大的行政漏洞之后的不得已的措施,要注意处理好正常履职与专项打击的关系,在老百姓眼里,正常履职永远是优先的。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十届全国

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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