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算行业协会民间筹备工作启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8日09:54 法制日报

  “我最近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和各地的同行交流,及时了解各地实施新破产法的最新动向,掌握各地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情况。”湖北长江产权流动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清算”)负责人周浦庆对记者说。

  今年6月1日起,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事实上,从这部法律通过那天起,周浦庆几乎天天在研究它。其中,让他感触最深的还是“管理人制度”。一是因为“管理人制度”是门槛,只有迈进了管理人的队伍,才能够继续做破产清算的工作。二是因为“管理人制度”是借鉴发达国家破产立法经验而来的,创立之初,当然还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做了十几年破产清算的周浦庆,对管理人制度并不陌生。在全国人大财经委组织的对新破产法讨论中,他曾对这个制度的设立发表过见解。如今,破产管理人制度被列为新破产法的一章,并且最高院还在今年4月12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制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作进一步细化。身为业内人士的周浦庆对破产管理人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看在眼里,急在心中。

  法院公告无清算事务所 想进管理人名册费周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制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条规定,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11日在长江日报刊登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颇耐人寻味。在这份行文简短的公告中,第一条就写着:在本辖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均可申请入册。这条规定将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两大主体纳入了可申请管理人的主体范畴,却对破产清算事务所只字未提。

  记者随即查看了河南高院、湖南高院、四川高院和重庆高院的公告文书,并没有发现像武汉市那样排除清算事务所,只将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可申请管理人主体范畴的规定。以上几个辖区,都是将清算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均列为有资格申报管理人资格的主体。

  对于管理人的指定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用应当二字说明,从各辖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挑选,并未严格规定各辖区在选择破产管理人时是否必须将三种类型的主体都要囊括其中。

  对此,在武汉开办清算事务所十多年的周浦庆非常不解。看到公告后,他立即找到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得到的答复是,因为清算行业没有行业自律性组织,因而不能做管理人。周浦庆向记者表示,他之前了解到,虽然大多数地方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三家列为可申报的管理人,但有些城市也仅列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两家。他认为,不论怎样,清算事务所都应该列入管理人名册。因为相比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清算事务所经验更加丰富、所从事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更为专业,也更能发挥破产清算工作中的组织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记者问中,也曾提到过清算事务所面临的问题: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管理人资格考试和相应的行业协会以及专门的资质管理,因此,破产清算事务所良莠不齐,虽然有相当一部分破产清算事务所在国有企业破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丰富的破产清算经验,但更多的破产清算事务所成立之初就存在一些问题,如人员结构复杂、组织形式多样、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差、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其能否胜任管理人职责令人担忧。

  “相比较于律师和会计师需要通过专业考试而言,清算事务没有成立专门的行业协会,也就没有可以组织考试颁发专业证书的机构。”说到本行业面临的问题,周浦庆并不回避,但是如果连申请资格都没有还是有些说不过去。

  虽然在6月8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初审名册中最终囊入包括长江清算在内的三家清算公司,但周浦庆感觉成立行业协会才能让清算事务所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

  行业协会已具雏形 真正成立还需等待

  十几年前,在参加原国家经贸委组织的研讨会时,正值世界破产协会的主席也参加了该会。周浦庆经与他们交谈后萌发了创办中国破产协会的想法。

  对于成立行业协会的事情,周浦庆更乐意同记者分享一个细节。1995年,周浦庆已经起草完毕中国破产协会的章程。1996年,原国家经贸委的相关领导在参加世界破产协会年会时,特意让周浦庆将章程发去,以向世界破产协会表示中国也在筹建自己的破产协会。

  十年已过,成立破产协会一再被搁置,原因很多。如今,新破产法已经实施,成立协会的事儿再次摆上日程。周浦庆告诉记者,今年1月6日,几家清算机构在山东济南开会时,再次提出了成立破产协会的问题。“既然要成立协会肯定要去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这其中会有一个过程,可以先做前期的筹备工作。”周浦庆说。今年5月,在四川乐山,清算业内人士再次齐聚,召开会议讨论成立破产协会,并最终讨论决定取消“中国企业破产协会”的协会名称,定名为“中国清算行业协会”。

  在周浦庆提供给记者的协会章程(筹)中,记者看到,如果协会成立,将会负责开展破产清算机构及注册清算师的培训、考试、资质认证及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

  “如果中国清算行业成立,我们就能够让清算企业也有自己的职业论证机构。这样将为清算组织作为管理人执业提供保障。”周浦庆说。他甚至已经将长江清算公司的员工拟申报资格的条件等材料整理完毕。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等待民政部门的审批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周浦庆担心如果协会拖得时间太长,会影响很多业内企业生存。“现在管理人制度一出台,破产清算的大门向更多人打开了。一方面确立了更大的市场,另一方面竞争也更激烈了。”周浦庆说,“以前一个省可能只有几家清算中介机构来处理破产案件。现在有的省的管理人名册已经初步公示了两百多家管理人。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跨地域经营又受到管理人制度的一定限制,再没有行业协会做后盾,清算企业做大做强将非常困难。”

  管理人入门有限制 应重资质还是能力

  根据记者调查后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各辖区人民法院在编制破产管理人人名册时都会设置一定的条件作为准入标准。以湖南省高院为例,设定了100分评分制,将百分分摊到执业业绩、机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执业能力、专业水准五个大项里。根据这个评分标准,再由其下属法院结合本地特点,重点强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清算案件的实绩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同时考虑不同种类中介机构的差异,确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评审方案。

  上有对策,下有政策。一些中介机构为了能够列入管理人名册,就会挖空心思把评审材料做得漂亮。甚至有的地方干脆把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合并成一个清算事务所,这样一来就有了大批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有了数以百万计的注册资本。

  周浦庆说,根据他所了解的情况,这样做的大有人在,但除了漂亮的申报材料之外,中介机构本身并没有做过任何一个管理人的案例。周浦庆认为,这些做材料的人只注重形式,并不了解管理人的含义。管理人要执行新破产法第25条规定的管理人职责,同时还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0条规定的清算组职责。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各地制定管理人名册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所占的比重并不相同。除了大部分地区将三种主体都纳入管理人名册中外,如天津的管理人名册中,是清一色的清算事务所。究竟何为管理人?是否新破产法的管理人概念等同于破产法(试行)中的清算组概念?

  对于清算事务所即使列入管理人名册是否就能生存和发展,周浦庆认为关键取决于清算事务所自身的素质,破产管理人不仅要熟悉国家的法律、政策,要有处理企业破产中的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更重要的要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品质,公平、公正为利益各方服务。如果仅把眼睛盯在管理人报酬上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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