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减持"新政的政策目标困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8日11:21 南方都市报

  社论

  7月6日,国资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法律文件,对"后股权分置时代"国有单位转让和受让上市公司的方式、定价原则、审核程序、转让或受让方资格、协议签订、价款支付等方面作了规范性要求,被称为国有股"减持"新政。

  "减持"新政的核心内容是明确了国资委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批权限,根据《转让办法》的规定,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可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定;超过5%或者虽然不超过5%但会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可以看出,通过国资委审批的行政"制动"程序,政府可以视市场的状况控制"大小非"减持的速度,政策意图非常明显,防止国有股大规模抛售而压垮股市。因此,市场将此《办法》出台的传闻视为政府出手救市的重大措施,深沪两市当日创出自今年1月15日以来的第二大单日涨幅。

  正确量化"减持"新政对市场的影响,不能脱离其政策目标。按照国资委的说法,通过行政审批程序调控国有股减持的步伐,目的是为了保持国有经济控制力,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显然,国有股"减持"决非一般意义上股份转让的市场行为,国有股"减持"的速度、领域和比例无疑都被上升到"政治"层面进行解读。问题是,对于股市的长期发展而言,国有股"减持"新政给市场传递了一种什么样的信号,且不说"保持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维护市场稳定"等是否"减持"可以"承受之重",而且,从上市公司的企业自主权来看,这种行政审批又对国企改革的路径造成了什么颠覆性的影响?

  中国股权分置改革之所以伟大,其解决的就是国有股的天然流通权问题,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国有股没有流通权,本来是对国有股的特殊保护措施,源于担心国有资产的流失等政治性考虑。但后来证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给国有股带来的制度性残缺是致命的。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是各方利益均衡的结果,国有股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换取了流通权,并通过股改承诺的方式对其未来的流通时间等明确予以公示,可以说,至此,困扰中国股市发展的最大制度障碍得以完美解决,以后国有股的流通,则完全可以根据股改承诺的内容加以实施,市场对此已经有明确的预期。

  但是,"减持"新政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调控国有股流通的速度,市场是否会误读为通过股改的国有股仍然没有获得完全的流通权,国有股权不是一个完全商业意义上的股权,而是一个国家用以"平准"股市的政策工具,如果做此理解,等于管理层给股民又一个非正式的承诺:国家将会控制国有股的减持,这种对政策的依赖将会导致投资者下一步的更大的非理性行为。可以说,国资委成立以来,其最大的亮点有两个:一是建立了一个相对比较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另一个就是学习新加坡等国家的经验,在出资企业完善董事会制度,通过董事会进行决策,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可是,我们看到,"减持"办法不仅将应该归于企业的股份转让权收归国务院国资委,而且将属于地方国资委的权力也收归国务院国资委所有,这似乎和十六大以来确立的"国家所有,中央和地方分别行使出资人权力"的基本精神相违背,也和国资委建立董事会的努力背道而驰。国资委作为一个远离市场的行政主体,其对股权转让这种市场行为的敏感度显然不能和一线企业相提并论,其审批的内在合理性何在?

  国有股从一些不需要国家控制的领域退出是国有企业改革多年来达成的共识,"减持"新政不能让投资者对这种共识产生动摇。对于国有股"减持"有可能对市场的波动,完全可以通过完善大宗交易、建立市场平准基金的方式加以解决,这是欧美等发达国家都行之有效的做法。如果对国有股的"减持"设置行政审批程序,意味着国有股仍然承担着"保稳定"等非商业功能,这意味着国有股的政策风险远远高于其他股份,实际会降低国有股的竞争力,这样,三年以后,国有股面对的将又是为自己完全的流通权而进行二次"股改"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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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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