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9日08:0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7月8日讯 记者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意见》同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对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的,《意见》区分两种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意见。对此,“两高”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说明其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因此,不是受贿。收受财物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从法律上讲受贿犯罪已经实施完毕,而且主观上也没有悔罪的意思,依法依理均应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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