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属于受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9日08:0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7月8日讯 记者袁定波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具体界定,是当前办理腐败案件极为复杂的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的行为,认定为受贿行为。

  考虑到市场经济条件下优惠让利是一种正常而普遍的销售方式,《意见》明确:“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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