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惩戒教育不宜提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9日20:00 光明网
沈仰佑

  吴宏兵同志针对“老师用棍棒打孩子”一事,写了篇题为《让惩戒体现教育的价值》(7月3日《扬州晚报》)时评,认为惩戒教育是完整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健康和谐发展。看来,老吴是十分推崇惩戒教育的。对此,鄙人不敢苟同。

  首先,惩戒教育违背法制精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难看出,不要说用棍棒惩戒孩子明显违法,就是对孩子讽刺谩骂也是不允许的。

  其次,惩戒教育不“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孩子年幼,世界观还没有形成,不仅认知能力差,辨别真假和是非的能力也不强,有缺点和错误是难免的。这就需要正面引导,循循善诱,以心换心,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吴文说:“教育离开了惩戒,就失去了威慑力。”其实,这种“威慑力”是暂时的,因为威慑压服的结果是压而不服。鲁迅先生就十分反对惩戒教育,他认为,这种教育只会“使人畏葸退缩,仿佛一个奴才,一个傀儡”,以至于徒劳无益。(《上海的儿童》)

  第三,惩戒教育不利于和谐。这种教育一般是在缺乏宽容心态下进行的,不仅情绪易激动,也容易失去理智。由于缺乏心灵沟通,往往会引发父子矛盾、师生矛盾、家庭与学校之间的矛盾。前不久,央视就专题披露重庆某“行走”学校,因惩戒而引起学生跳楼自杀的案件,社会反应强烈。这几年来,因惩戒教育引发的诉讼案件,也不时见诸于媒体。因此,为了构建和谐家庭、和谐学校、和谐社会,惩戒教育宜乎越少越好。

  虽然惩戒教育(在家庭内)成功的个例也确实存在,但决不能将其视作一般的教育规律加以推广,因为它的教育价值毕竟有限,更何况它与法治精神和时代氛围格格不入呢!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