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弃流浪女死亡,判两个缓刑就了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0日00:25 正义网-检察日报

  好心的过路司机宋某可能不会想到,自己发现患病流浪女并主动报警的义举,不仅没能挽救流浪女的生命,而且恰恰是出警警察的遗弃行为,导致流浪女错失了医治时机而死亡。

  据7月9日的《新京报》报道,2005年7月4日,北京市通州公安分局永乐店派出所政委田秀池在值班时,接警称路边有一流浪女子需要救助,其出警后指使民警和保安将流浪女子抬进后备厢,丢弃到邻镇一偏僻的小树林后离开。该流浪女子因疾病未得到及时救治死亡。近日,田秀池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案民警刘洋也因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这则消息令人愤慨:接报出警的警察竟然如此草菅人命,而且这种做法还不是第一次——他们是“按照老办法处理”的,以前处理类似事情都是扔掉;这则消息也让人担心:出门在外,谁能保证没个急难,而此时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警察都不能相信,我们还能相信谁、指望谁呢?这则消息也让人疑惑:如此恶劣的执法犯法事件,当事人仅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这第三点,也是人们最为关注和质疑的。

  首先是定性,本案仅仅是玩忽职守吗?我们知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本案的情况看,两名当事人的行为远远不局限于此。作为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警察,不但不履行法定义务,反而将危难中的流浪女遗弃在邻镇偏僻的、难以被人发现的小树林中,之后上报110指挥中心,称已出警“解决”,将流浪女子置于更加危险的境地,最终导致流浪女因救助不及时而死亡。他们的行为无异于害命,从刑法理论以及刑法现有条文分析,将本案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甚至(间接)故意杀人罪并非没有可能。

  其次是量刑,如此恶劣的犯罪案件,仅仅判缓刑,能够罚当其罪吗?目前,公职人员犯罪判缓刑过多过滥,已引起社会关注,这不仅不能体现从严治吏的法治精神,而且直接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本案就算认定玩忽职守,对于两名在法庭上还拒不认罪的被告人,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判缓刑也实属量刑畸轻。

  最后,有关部门该从本次事件中吸取些什么?事情的出现并非偶然,因为有“以前都是扔掉”的老办法,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今天,“老办法”为何无人发现和制止?邻镇警察发现后,是应当先救人,还是先按程序报告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这些都是值得有关部门去认真反思的。

李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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